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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访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王发旭律师

作者:刑辩大律师 来源:律师年鉴网 日期:2015/1/8 10:58:22 人气: 标签:
导读:编者:12年法官生涯,12年律师历程,从法官到律师,历经多少风吹、多少雨打或许只有他自己更清楚,看到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时,他总是无惧无…

    编者:
   12年法官生涯,12年律师历程,从法官到律师,历经多少风吹、多少雨打或许只有他自己更清楚,看到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时,他总是无惧无畏地站出来捍卫着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难道当权者就不能对法律有所敬畏吗?”他内心发出坚定的反对之声,在发声之后,他又更加坚定的践行着一个法律人对法律的信仰,在这样的践行和执着下,数百位当事人得到无罪判决或减轻处罚,诸多重大案件得到了公平、公正的裁决。他就是今天的主人公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王发旭律师。


王发旭 律师
北京京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毕业院校
吉林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社会职务
中国法学会会员,《人民日报》国史日志编辑。


专业领域
重大职务、经济犯罪辩护、房地产开发、金融、公司股份制改造、经济纠纷的仲裁和诉讼。


个人荣誉
1991年10月至2000年10月在法院系统任审判长、庭长,连续多年被评为省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多次立功受奖。

格言
做最诚信和最敬业的律师。

执业经历

    王发旭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重大刑事、民事、经济案件200多件,擅长刑事辩护业务。王发旭律师不求办理案件数量,只追求案件质量,他不仅运用法律娴熟,且能够准确把握司法等机关脉搏,整体筹划案件,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辩护案件比例极高。
同时,王发旭律师还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并对公司风险的防范有深入的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法律顾问客户

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专项法律顾问;中国民生银行专家律师网(www、cmbclawyer、com、cn)首席执行律师;中国和平利用军工技术协会;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线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国视果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欧力普灯饰有限公司;北京相约紫禁城相识服务中心;北京蓝英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兴昌达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


典型刑事案件

    山东杨某被诉贪污、挪用公款170万元成功无罪辩护案;黑龙江贾某被诉交通工具上抢劫成功无罪辩护案;唐山王某等四人被诉诈骗1500万元成功无罪辩护案;深圳梅某被诉合同诈骗1亿元,职务侵占4800万元成功无罪辩护案;山东李某被诉持枪抢劫大货车成功无罪辩护案;浙江戴某受贿370万元成功无罪辩护案;江苏季某被诉受贿30余万元获刑五年辩护案;代理长春被害人张某控告警察故意伤害,成功使三警察获刑15、14、10年;大连孙某被诉诈骗1800余万元成功无罪辩护案;枣庄刘某被诉受贿20万元、滥用职权案成功无罪辩护案;铁岭李某被诉虚****************1亿余元判处缓刑案;代理北京被害人雷某控告某检察长之子故意伤害,成功使被控告人获刑9年等等。

典型民事案件

    浙江某公司诉广东某建行3000万元存款纠纷胜诉案;锦州某厂与四川省某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胜诉案;北京某婚介中心诉北京某文化艺术交流中心民事合同纠纷胜诉案;建设银行北京某支行诉李某等消费贷款纠纷,代理李某胜诉案;赵某申请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逾期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退房仲裁胜诉案;沈阳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最高检察院2000万元抗诉胜诉案;某大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法院调解须向刘某支付4.5亿元补偿,成功改判支付800余万元案;香港某公司成功执行深圳某房地产公司7000余万元案等等。


非诉讼业绩

大连某信用担保公司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3.3亿元融资案;代表北京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谈判并挽回损失4600万元案等等。


印象

    历经风雨后的淡定自若;泰山崩于前而面不改色的沉着;灵活运用法律思维的机智;经过艰辛辩护大获全胜后面对丰硕成果的淡然,在王发旭律师身上得到了完美的展现。
    1991年,王发旭大学毕业后,顺理成章地进入法院当上了一名法官,2003年,王发旭做出了令家人不可理喻的决定,毅然辞去公职,下海并挥师北京,开始了他的律师生涯。时空转瞬,王发旭已做了12年律师,早已过了为稻粱谋的时期。在京城律师界,尤其在刑事辩护和商事诉讼领域拥有了业界公认的成就和地位。
王发旭律师办公室内的案卷已堆积如山,今日,笔者有幸亲见,有幸亲耳聆听王发旭律师的点滴回忆和讲述,权当为他执业生涯的某个阶段和律师业留下点总结和思考吧。

刑案追踪1:刘传稳受贿假案

    备受全国关注的刘传稳局长受贿假案在2013年12月27日终于有了判决结果,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2013)市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刘传稳无罪,并当庭释放。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20万元,滥用职权造成损失42万元,经过王发旭律师、团队律师及被告人的抗争、控告和辩护,一审法院直接宣判无罪,公诉机关抗诉二审仍然维持了无罪的判决。

    然而,被羁押485天,无罪释放后却没有任何组织、任何人向他说声道歉?精神损害赔偿“零”元?这样让人啼笑皆非的结果,罔顾法纪、恣意践踏法律尊严的行为竟然发生在我“依法治国”的华夏大地上?

   “赔偿请求人刘传稳在被羁押期间,没有造成其身体伤害,被羁押期间和释放后精神正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因被羁押致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后果……”。(摘自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枣检赔决(2014)3号刑事赔偿决定书。

    201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提出,要坚持依法纠正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回顾以往冤假错案,如赵作海案,赵作海被判无罪释放后,赵作海遭刑讯逼供案6名警察被起诉,庭审法官被追责停职,河南省高院院长一行亲自登门到赵作海新建的家中向赵作海鞠躬致歉。佘祥林案,佘祥林被判无罪释放后,湖北省荆门市委书记袁良宽到沙洋县专门看望佘祥林的父亲,并表达歉意,佘祥林因治病不在家未能相见。

    但截至笔者今日采访昔日局长刘传稳,刘传稳也没有得到任何人、任何组织的道歉,名誉没有恢复,工作没有恢复,俨然成为了组织的“弃人”,成了一名“流浪者”!刘传稳也成为了“史上最悲剧的行政执法局长”。

    此案中,王发旭律师有力的指出,“这是检察机关滥用公权发泄私愤,炮制假案罗织罪名陷害无辜。2012年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其他相关规定均明确禁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言词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予以排除。侦查机关侦查讯问、询问时应当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亦不得将非法所得证据作为提起公诉的依据,法院更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规范屡屡被违反、法律权威频频受到挑战的行径时有发生。法律的切实履行、刑事司法正义的实现并不只静止在立法中,也不只停留在口号上,更不只在民众的想象中,而应当是真真切切的存在。而这要靠公检法机关自身对法律的遵守,更要靠承担社会公益职能的辩护律师的力量。”

                         (王发旭律师与当事人刘传稳)

刑案追踪2、监狱=地狱,人权=无权——张庆被害致死申请国家赔偿案

    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监狱就是黑暗、腐败、残酷、肮脏的代名词,在历代流传下来的文学作品中,监狱及其工作人员都是作为反面形象出现的,罪犯是罪恶的化身,维护罪犯权利是痴人说梦,但监狱人权的保障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也是普通公民人权保障状况的一个反射。在该案中,不但反映出监狱的黑暗残酷、司法制度与体制的不健全,还有对人性的践踏,对生命的不恭不敬,根本谈不上什么公民人权的保护与保障。

    案情:被害人张庆,2007年6月28日与王微、孙延臣等人参与彩票猜号,被二道区分局东盛路派出所以涉嫌聚众赌博罪为由刑事拘留,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张庆在入监进行身体检查时情况良好。在之后的80小时里张庆被管教干警和在押人犯强行穿上“约束衣”,被堵嘴、系嘴,被灌入食盐,被殴打,被掐睾丸,在这一系列的虐待下,于2007年7月2日早6时许出现昏迷后死亡。

    在诉讼代理律师王发旭的努力与坚持下,此案历经了近四年,共计6次的庭审,终于定谳。在此期间,在律师的协助下,家属多次上访,举报,引起吉林省和长春市相关领导的重视,并借助舆论网络等正义力量,该案才得以正常的程序审理执行;针对案情律师多次纠举未被追诉的行为人,要求纠正漏诉问题;对犯罪嫌疑人合理定罪,使有罪之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被害人申请国家赔偿,使无辜惨死之人得到应有的补偿。

    王发旭律师指出:该案中,暂不说张庆罪不至此,彩票猜号这属于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数额不大,不应以赌博论处,此案对其拘留也存在错误。有罪无罪,法律自会给出应有的惩罚,在所内毫无人权人性所言,这就是一个干警和在押人员共同犯罪的杀人案,看守所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人间地狱。管教干警和在押人犯成了夺人性命的魔鬼,对刚刚入所的被监管人残酷虐待,致使其80小时之后被虐致死。虐待杀人情节之恶劣令人发指!可是凶手杀人容易,追究杀人犯却成了难题!死者家属面对家人的离奇死亡,伸张正义几乎成了奢望。当地的公安、检察、法院一同联合,对抗被害方,偏袒被告方。这本是一个很简单的案件,监狱中的监控录像可以清晰的展现原貌,但由于涉及公安机关内部制度与人员,在监控证据的提取、法医鉴定的确认等确凿证据的一再阻挠下,致使案件审理长达4年之久。尽管如此,死者家属与诉讼代理律师依旧坚信,正义必将彰显。终于,在历经近4年的延宕之后,虐待杀人的凶手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这是王发旭律师代理的一起被警察等虐待、伤害致死的下岗职工维护基本人权的案例,该案件王发旭律师付出了多少心血和艰辛,局外人是很难想象的。“只是为了帮助弱者,捍卫法律的尊严”事后王发旭律师对笔者说。

刑案追踪3、葫芦僧判葫芦案,当权钱裹挟司法——陈纪林被控敲诈勒索与职务侵占案(本案案情,诸多媒体报道,在此不再详述)

    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陈纪林敲诈勒索245万元、职务侵占52万元,经过一审、公诉机关抗诉、二审发还重审、重一审二审的艰难过程,最终取得了缓刑的判决。值得深思的是一审判决生效后,在长达一年零十个月的时间里,一审法院竟然一直未向原审被告人送交抗诉书,导致二审开庭五分钟就不得不中止审理、抗诉机关以同一文号制作两份不同内容的抗诉书等庭审怪相……王发旭律师指出,在一个真正的民主法治社会,司法应该是守卫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官应该享有较一般的行政官员更多的尊严和权威,并且也独立于一般的行政权力部门。可现实情况是,纳税大户企业以金钱收买地方党政部门和领导,借此裹挟和操纵司法活动。一定意义上,司法活动竟然成为和充当了地方纳税大户打压对手的工具!本案正是地方纳税大户企业以金钱收买并通过权力来操纵司法活动的鲜活体现。

刑案追踪4、非法拆迁肆无忌惮,刑罚沦为其工具——王文笛被控涉嫌诈骗罪案(本案案情,诸多媒体报道,在此不再详述)

    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王文笛诈骗1300余万元,一审开庭,在王发旭律师辩护后,公诉机关虽撤诉,但仍然不予释放被告人,并移交下一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过王发旭律师的抗议和控告及媒体关注,下一级检察机关才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王发旭律师指出:刑罚应该是国家在履行保护法益与维护社会秩序任务时的‘最后手段’和辅助性手段,在能够不适用刑罚而以其他的手段也能达到维护社会共同生活秩序及保护社会与个人法益的目的时,则应该务必放弃刑罚手段的使用。毕竟,刑罚是不得已的恶,刑罚即意味着对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剥夺。王文笛被控涉嫌诈骗一案,正是刑罚被滥用的典型。


刑案追踪5、人造的黑社会——高海君贷款诈骗无罪案(本案案情,诸多媒体报道,在此不再详述)

    该案中,起初公诉机关侦查终结时在《起诉意见书》里高海君被列为第一嫌疑人,经过王发旭律师的辩护,《起诉书》里高海君被改列为第三被告,最终《判决书》将其列为第四被告,且没有认定起诉的贷款诈骗罪,前面三被告均被判处为死缓,高海君被判处为无期徒刑。王发旭律师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并不是一句空话,它实实在在地规定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在刑事司法中,它不仅适用于被告人,也适用于被害人。即使被害人的身份特殊,被告人也并不因此而应承担更重的刑罚。然而在实践中,对于一些涉及高官权贵之士时,即使是公权机关也会对比其更高公权机关产生“权力崇拜”,甚至不惜人为制造假案。为了给假案伪装上看似合法、正当的外观,侦查机关更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以制造符合自己意愿的证据。公安司法机关本作为法律的执行者,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它们反而将法律当作报私仇的工具,成了法治的破坏者。

刑案追踪6、不受节制的权力会膨胀——梅俊林涉嫌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终被不起诉一案(本案案情,诸多媒体报道,在此不再详述)

    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梅俊林诈骗金融机构7000万元,一审多次开庭,经王发旭律师艰辛辩护后,公诉机关撤诉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王发旭律师指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机关,其权力行使的界限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而且权力的具体运作应当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经济纠纷案件可能涉及民商事纠纷、公司经济纠纷,应当与涉及经济犯罪案件严格区分开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能滥用职权,更不能超越自身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检察机关作为具有侦查监督职权的法律监督机关和享有公诉职权的公诉机关,更应当在个案中履行监督职责对侦查工作予以监督,不能一味偏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即侦查所得证据等),还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起诉,不能滥用公诉权,否则不仅违背法律的程序性规范,还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案追踪7、昔日功臣遭诬陷,身陷囹圄变“罪人”——姜刚成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不起诉案(本案案情,诸多媒体报道,在此不再详述)

    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单位行贿5023万元,在重一审上诉期间公安机关又追加侦查职务侵占27万元的罪名,经过王发旭律师的辩护,公诉机关直接做出姜刚成不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不起诉决定书》。王发旭律师指出:为保证业务开展,实践中公司常会以包干费的形式支付员工一定数额的活动经费。这种经费使用方式方便快捷,便于员工及时自主应对各种突发状况。公司的财务审批及审计实践也已达成默契,为这种情况的处理提供方便。然而,包干制的经费运作模式乃基于员工与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一旦信任破裂,员工对于公司不再有利用价值,原本的业务经费就可能被反诬为职务侵占。加之公司甚至不惜干预司法,司法又为金钱和权力所左右,涉案人的合法权利更是难以实现。正所谓“飞鸟尽,良弓藏”。这不禁令人唏嘘感叹,情何以堪。

刑案追踪8、排除非法证据,撬动官员谜案——白文和贪污、受贿、行贿罪案轻罪、无罪辩护(本案案情,诸多媒体报道,在此不再详述)

    该案中,反贪局以贪污3000余万元的数额立案,王发旭律师在侦查期间介入后,即推翻了反贪局3000余万元贪污的案件性质,经过王发旭律师团队律师辩护,白和文不构成贪污犯罪。同时,检察机关分案指控其妻子王淑华贪污10万元、其外甥宋殿明贪污12万元的案件,在王发旭律师的指导下,律师团队无罪辩护成功,公诉机关撤诉并做出《不起诉决定书》。王发旭律师指出:现代刑事司法本以无罪推定为基本理念,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面对强大公权力的压迫,任何一个公民都是绝对的弱者。为法律正义而战是每一名律师的天职。白文和身陷贪污、受贿、行贿罪指控,遭受刑讯逼供,辩护律师以证据为基石依法维权、据理力争,要求法院依法排除相关非法证据,终获法院支持,使白文和免除贪污罪的指控,受贿罪获得轻判。

刑案追踪9、一起千万拆迁补偿款引发的诈骗案——孙福泓诈骗案从一审无期徒刑到终审免于处罚的辩护(本案案情,诸多媒体报道,在此不再详述)

    该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孙福泓诈骗1877万元,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发旭律师在二审期间接受委托辩护,二审发回重审,重一审改判构成诈骗犯罪,免于刑事处罚。王发旭律师指出:政府非法拆迁,孙福泓栽种葡萄苗获得千万赔偿款,竟一审被判诈骗罪。律师奔走两级法院,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石积极辩护,获得二审发回重审裁定,终于帮助孙福泓获得重审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刑案追踪10、民间借贷险遭鲸吞,打赢重审脱离虎口——吴霄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重审获胜(本案案情,诸多媒体报道,在此不再详述)

    该案中,王发旭律师指出:吴霄霞承建工程向刘文辞借款,刘文辞胁迫签订《补充协议》索要4.8亿元人民币“投资回报”,法院竟然违背吴霄霞意愿进行调解。律师启动再审程序,力证合同为借款合同,获得法院支持,撤销原调解协议的数亿非法债务,改判为偿还为千万借款。



迟来的正义——GLENMORE公司执行案

案情:当事人:香港Glenmore投资公司(以下简称GLENMORE公司)。

    2001年8月及2001年12月,深圳中建公司(以下称中建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文锦渡支行(以下称中行文锦渡支行)先后两次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以中建公司所拥有的中建大厦4、5、6、8、10、16、17、18、19、20、23、24、25、26共计14层楼的所有权,为中建公司向中行文锦渡支行借款做最高额抵押。

    2002年8月7日,中建公司与中行文锦渡支行同时签订两个《借款合同》,两合同均以前述两次最高额抵押为担保,由中建公司分别向中行文锦渡支行贷款人民币5000万元和港币1800万元。

    2003年8月6日,上述两笔贷款同时到期,中建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两笔贷款之还款义务。之后,中行文锦渡将上述两笔债权转让给信达深圳办事处,后者又将上述两笔债权转让给香港GLENMORE公司。GLENMORE公司于2005年12月30向中建公司公告催收上述两笔贷款,但中建公司并未履行还款义务。

    于是,GLENMORE公司分别就上述两笔贷款向法院起诉中建公司,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最终由广东省高院分别做出两个判决,支持GLENMORE公司诉讼请求,GLENMORE公司有权以先前约定的抵押物共计14层楼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是,在拍卖上述房产过程中,九名案外人以对相关楼层享有租赁权为由,分别于2009年5月、2009年7月提出执行异议,深圳中院于2009年12月22日向GLENMORE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在“在收到通知起30日内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明确上述房产所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待上述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确定后,方可处分上述房产。否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GLENMORE公司明明已经获得胜诉判决,可是在执行中又遇到如此重大困难,眼看时间流逝,而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保障。因为对抵押楼层不能及时执行拍卖受偿,该公司已经承担1000多万元。万般无奈之下,GLENMORE公司找到王发旭律师代理该执行案件。在王发旭律师据理力争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无条件执行对抵押楼层的拍卖,GLENMORE公司顺利就拍卖款项全额受偿人民币5000万元及利息、港币1800万元及利息。

    该案中,王发旭律师指出:执行程序中,如果法院自身不遵守法定程序,那么代理律师不应坐以待毙,而应当主动出击在宪法法律框架内寻求对司法权的制约。
由于篇幅所限,诸多案件不在此一一列举,还请广大读者见谅。


                          (王发旭律师与主编赵伟合影)

后记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看来由“纸面上的法”变为“生活中的法”,确实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司法权威如果没有社会的尊重与信赖托住,就是建在流沙上的塔,司法要取信于民,靠的是一桩桩案件还人以公道,才能集腋成信任之裘。‘一锤定音,不容辩驳’案件明显错了也不纠正是司法专横不是司法权威。让我们每一个刑事辩护律师辩护好每一起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法律更应该是根植于人们内心,溶入人们的血液和灵魂的,这样法律才能成为人们的信仰。”王发旭律师说。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共中央全会,国家治理走向法治化迎来了新的契机。“没有哪个时代,会像今天这样冷峻和激荡;亦没有哪个时代,会像今天一样矛盾与和谐。这是一个最好的向上的时代。作为一个法律人,我有幸能见证、触摸、体会到这个时代跃动的脉搏,甚至参与到一些大事件中来(如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腐败系列案件我辩护了其中一个案件),与之同行,深感荣幸。”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更是燃起了王发旭律师继续奋战下去的激情,他的脚步依然坚定而执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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