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概念: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判决案件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程序。 死刑复核特征: 1.具有特定的适用对象; 2.是判处死刑案件必经的法定诉讼程序; 3.由特定的人民法院履行该项程序。 死刑复核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1.提起主体不同。 2.审理对象不同。 3.审结期限不同。 4.发回重审的条件不同。 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 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1.有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2.有助于防止错杀。 3.有助于保证死刑案件的承办质量。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复核权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从2007年一月一日起,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统一收回最高人民法院。 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如果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的规定报请复核,即:“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三、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1)合议庭的组成。 (2)复核方法 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第二条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第六条 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七条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复核程序审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九条 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条 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一条 依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并说明理由。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一、死缓核准权 死缓核准权除1957年曾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外,其余都规定由地方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目前,我国修改后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死缓核准权。 二、报请复核 (一)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的案件,如果被告人不上诉由中级法院报请地方高级法院核准。而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死缓”案件和一审“死缓”案件,宣判后即生效。 (二)对报请复核案件的要求 三、对“死缓”案件复核后的处理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裁定予以核准; 2、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证据不足的,裁定撤消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改判; 4、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第一审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死刑复核之关键在于最高院,中国刑事辩护大律师网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如有更多问题及诉讼需求,请向在线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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