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同命不同价”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屡受批判。虽然在法律上,将这种赔偿称为“命价”并不准确。但赔偿的确源于一条生命的失去,“同命不同价”的口语化表达,在一个侧面指出了这一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内在的歧视本质。 农民所享受的赔偿标准不如市民,如此冰冷的一道不等式在规范文本上根源于以城乡二元户籍结构为死亡赔偿金支付依据的司法解释。2004年,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标准根据死者的户籍性质不同,分别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当然,也不是所有的赔偿标准都是“同命不同价”,诸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都没有城乡之别。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本来也有望统一。《侵权责任法》的一份送审稿中,就曾明确对死亡赔偿金采取不区分城乡的一元化赔偿标准。这一被寄予了颇多期望的重要立法,却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因争议太大而最终未被采纳。 在支持“同命不同价”者看来,并不是现有的死亡赔偿标准导致了城乡差异,而是现实中的城乡差异让司法解释不得不正视市民和农民在可期待收入上的明显差别。这样的理由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它仍无法解释,市民中也有日入万金和日收入为两位数的明显差异,为何却不进一步细化赔偿标准?城市贫民和农村致富者也不在少数。城乡有别的死亡赔偿标准看似具体化了,却依然简单粗暴。 当然,“同命不同价”更大的弊端在于:它以市民和农民的二元划分作为死亡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在规则上拉大了国民心理的鸿沟,也人为制造出了群体差异。死亡赔偿金与其说是对死亡的“赔偿”,不如说是对生命的敬畏,这样的“赔偿”,从物质经济上可以并不丰厚,但在情感上绝不能被人为地分成三六九等,否则,那就不仅是对具体的死者的羞辱,也是对包括赔偿者在内的所有人的羞辱。 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中已陆续实现了死亡赔偿标准的统一。在诸如矿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也有越来越多的地方在努力实现“同命同价”。但终归在立法层面还没有完全解决现实中的“同命不同价”现象,理论争议或许仍然存在,现实的影响却不容我们搁置争议。 就在昨日腾讯网《农村小伙救人遇难少获赔21万》的报道页面,被置顶的一条评论来自一位叫“往事如烟”的网友,他说:“咱们农村户口的记住了!以后见到出了事向后退!把城市户口的往前推,让他们见义勇为!咱们看热闹就可以!因为咱们和他们不是一个阶层的。” 这样的回复固然有些情绪渲泻的味道,但却很容易在农民群体中找到共鸣。而依城乡有别的“同命不同价”逻辑,我们还可以设想这样的场景: 场景一:当在事故中,条件只允许救助同时遇险的一位市民或一位农民时,农民很可能会被事故方抛弃。因为即便农民没能救上来,赔偿额度也不多。而如果是市民没能救上来,那事故方就“亏大了”。 场景二:当事故不可避免,而前面一辆宝马里坐着看似市民的人,一辆自行车上坐着看似农民的人,司机的“理性选择”将是撞向“农民”,因为可以少赔! 是的,这些场景设想很是冷血。城乡二元户籍本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也是个案处理不能承受的重。但立法和司法不能任由生命的价值被一个急待改革的户籍制度所束缚甚至绑架。“法律乃善良公正之艺术”。成为民众行为指引的法律,绝不应长期被分配饰演一个漠视农民阶层生命价值的主角。终结“同命不同价”,立法和司法的步子该加加速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