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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死刑执行监督的前检察官揭示聂树斌案件四大谜团

作者:刑辩大律师 来源:法治境界 日期:2015-5-7 8:27:37 人气: 标签:
导读:笔者从1989年起,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工作十余年,十余次参与死刑现场监督,亲眼看到近20名死刑犯被执行枪决。就聂树斌案件听证会上及听证会后,各方面提出的疑问,…

    笔者从1989年起,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工作十余年,十余次参与死刑现场监督,亲眼看到近20名死刑犯被执行枪决。就聂树斌案件听证会上及听证会后,各方面提出的疑问,用亲身经历,解开其中的谜团。

    谜团一:执行时间造假——没有必要也不可能

    可以说,参与讨论的绝大多数人,没有看到过2000年以前死刑执行的大场面。

    上世纪八十到九十年代,在一个县城,死刑执行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要开一个规模大、规格高、数千干部群众参加的公审大会,而且全县要实况广播。这样的大事件,作假根本没有可能。

    1、死刑执行的准备工作。

    死刑执行通常在三四月份或者九十月份,一般是全省或者一个地级市死刑犯在一个星期内执行完毕。(1)市一级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之后,通知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向县委政法委汇报后,由政法委牵头,并和市法院商量确定召开公审大会时间及执行时间。(2)将该时间报告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请领导出席大会。(3)通知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武警中队准备好死刑执行工作,部署公审大会会场。(4)共同查看确定执行现场,一般执行都在有河滩、山谷等人少的地方。(5)全县广播通知召开公审大会,号召群众参加。

    2、公审大会及死刑执行参与单位。

    召开公审大会,一般都是由政法委主持,在体育场、会场等人多的地方召开。参与公审大会的单位领导有有政法委书记副书记、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协副主席、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公安局长、司法局长分行领导、大部分干警及上级法院刑庭庭长或者副庭长。

    参与死刑执行单位包括法院刑庭,检察院起诉科、监所科、技术科,公安刑警队、预审科、技术科,武警中队。

    3、执行当天准备工作

   (1)看守所在执行前夜就已经告诉死刑犯将要执行的事情,安排同号犯人看着死刑犯以防意外,并给死刑犯改善生活。
 
   (2)凌晨死刑犯收拾东西。中级法院刑庭人员会检查死刑犯的物品、询问有无遗言、有无不服判决等。

   (3)八点多钟看守所将已决及未决人员,全部押上一辆或者两辆大货车,参加公审大会。车上占有警察或者武警,荷枪实弹。

   (4)死刑犯一人一辆大货车,两名武警按着胳膊,另外四名武警车上警戒,车头架一辆机关枪,以壮声势。

    4、公审大会

    执行当天一般公审大会,在上午十点召开。

   (1)公审大会先由政法委副书记宣布开会。领导前排就坐。

   (2)政法委书记或者其他县领导讲话。

   (3)公安局长宣布被逮捕的人员。所有被逮捕人员都要有一句话,就是“经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某某某依法逮捕。”

   (4)法院副院长宣布被判刑的人员。

   (5)由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或者高级人员法院法官宣布死刑犯判决书及死刑执行命令。

    5、死刑执行

   (1)警车鸣笛开道,开到死刑刑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多个部门,有十多辆警车甚至二十多辆一起拉着警笛,开到死刑现场,甚为壮观。曾经有死刑犯说,这么多人送我,值了。

   (2)武警在现场警戒,现场也围观了很多群众。到达现场后,拉到指定位置,左右两个人扶住死刑犯,公安、检察院、法院技术人员拍照。

   (3)武警第一射手用枪顶住死刑犯的头部,开枪射击,如果射击不中或者哑火,由第二射手补射。

   (4)法院、检察院、公安技术人员再次拍照。

    6、执行后工作

    公安、检察院、法院分别写出报告,附上照片,做成档案,报告上级单位并留存。

    因此上说,死刑执行,在当时是一个大工程,很多单位很多人参与,作假根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

    谜团二:摘取聂树斌的器官——想象力太强大了!

    听证会后,微博上有人发表言论,说聂树斌案件有可能被摘取器官。不用太认真去分析,稍微有点常识的人,就知道不可能。笔者认为,这些人纯粹为了吸引眼球,睁大眼睛说瞎说。

    首先,死刑犯的执行,1995年的时候,由县级人民法院组织,那个时候的县一级医院,不会具有移植器官的能力。 

    其次,器官移植要在24小时内进行,当时情况不可能有的。

    最为重要的是,被枪决执行的死刑犯,怎么可能摘取器官呢。

    谜团三:5天消失的笔录去了哪里?——根本没有做笔录

    卷宗材料显示,聂树斌于1994年9月23日被警方抓获,然而,第一份关于聂树斌的审讯笔录出自5天之后的28日,这5天审讯的笔录为什么没有入卷?又究竟去了哪里?

    问这些问题的人,是不了解公安及检察院工作状况。

    那个时候,警察抓到人犯之后(那个时候没有嫌疑人这个名词),会进行讯问,如果认罪,并且描述的犯罪情况和警察掌握一致的,警察就做记录,如果不认罪或者认罪供述和警察掌握不一致,警察就不做笔录。直到说的和警察掌握的一致了,警察才做笔录。

    曾经有案件,人犯不供述,警察就组织3波人,让人犯三天三夜不睡觉,直到供述了警察想要的,才做记录。

    谜团四:有刑讯逼供吗?——你懂得!

    那个时候办案,只要不按照警察想的说,很少不挨打的。拳打脚踢是非常普遍的。

    现在讯问是在看守所,那个时候,被拘留后才会送到看守所,没有被拘留的,就在刑警队办公室讯问或办一个收容审查的手续,在收容所讯问。

    本案中,聂树斌于当年9月23日被带至郊区分局进行审查后,9月28日,在公安机关大量工作基础上,聂树斌对其犯罪事实第一次作出了比较系统的供述,10月1日从送到看守所。大量工作的意思,你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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