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毕业于清华大学的徐炳松,曾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坛上的一颗耀眼的明星。历任广西贵县县委副书记、副县长、常务副书记、书记;玉林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徐炳松在工作上的确有一套,是个“能人”,他吃苦耐劳,搞经济上项目相当有办法。九十年代初,他在玉林地区提出变通思想、成立农村改革试验区,发展高效优质农业,使玉林地区的经济一走在广西前列。1991年8月,徐炳松升任玉林地委书记。1993年1月,年仅50岁的徐炳松因发展地方经济、政绩突出当选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可谓仕途得意,一度成为广西一颗熠熠升起的政治“红星”。
1999年12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徐炳松收受他人贿赂55万元人民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徐炳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的刑事判决。
新闻报道
南宁二十七日消息:原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徐炳松,因犯受贿罪,今天上午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人民币及其他财物一批。
徐炳松,广东省台山市人,一九四三年生,一九九三年一月起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徐因涉嫌受贿,于一九九八年五月被刑事拘留,同年六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后由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认定,徐炳松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一九九五年下半年收受林坤给的二万元人民币后,给时任玉林市委书记的李乘龙写信,帮助林坤办理了开办典当行的营业执照。徐炳松还于一九九七年两次收受林坤给的贿赂三万元和六万元人民币,帮助林坤解决其承包矿场的迁坟问题。北流市桂兴种养公司一九九七年春节前先后两次共送给徐炳松四万元人民币,徐作了批示,使这家公司从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款中得到了一百万元借款。香港磐基置业有限公司的代表周卫东为取得修建玉林市至石南镇一级公路的工程项目,找到徐炳松,徐即签署意见,要求时任玉林市委书记的李乘龙予以支持,使周顺利地得到了该项目;此后,周为使修建玉林至石南一级公路的论证得以通过,以及取得修建公路的补贴,先后于一九九五年八月及十二月分别送给徐炳松十万元和三十万元人民币。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炳松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五十五万元人民币并为他人谋利,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徐炳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人民币;追缴的港币一万元及用赃款购买的高档电器、数码照相机等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受贿所得部分,继续追缴,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来源:1999年8月28日 09:26 华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