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中旬,北京中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民)成立北京中民公司液化气事业部,同时任命姜刚成为事业部总经理,负责北京中民在全国各网点的液化气运营管理及前期市场开拓。对于前期市场开拓花费的费用,实行包干制,由姜刚成先行垫付。为了收购怀化中民燃气有限公司、云南中民燃气有限公司、贵州贵阳中民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州中民)、怀化中民石油气运销有限公司,姜刚成进行了大量的前期调查、调研和公关,在此期间,姜刚成垫付了大量的活动经费。2007年2月,贵州中民以咨询费的名义,一次性支付姜刚成50万元。 贵州省中民燃气有限公司以姜刚成职务侵占50万元公关费用中的27万元为由,向贵阳市公安局举报姜刚成犯职务侵占罪。2010年11月2日,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姜刚成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审查起诉。最终本案以检察院不起诉结案。刑辩大律师王发旭律师以其专业、敬业的执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并使案件取得了预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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