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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判例看虚假诉讼以诈骗罪定性入刑的可能性——苏州首例虚假诉讼诈骗入刑

作者:刑辩大律师 来源:法舟刑事辩护研究中心 日期:2015-4-23 7:41:48 人气: 标签:
导读:【法舟按语】利用民事诉讼进行三角诈骗应当如何认定?实践中争议较大,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出台《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

【法舟按语】

    利用民事诉讼进行三角诈骗应当如何认定?实践中争议较大,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出台《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意见对实践操作影响甚大,但是所受争议也极大。
 
    法舟君认为,上述答复的效力值得质疑,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一般为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而“答复”依惯例仅仅是以最高司法机关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的名义对下发出的,并无司法解释效力,仅仅对实务操作起到参考作用。且包括法舟君在内的许多学界及实务届法律人士认为:三角诈骗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例就是一个经典例证。
 
    值得关注的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虚假诉讼也规定了具体条款进行了明确:“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既为司法实务指明了方向,也基本上结束了对这一问题的长期争议。
 
【正文】

    苏州首例虚假诉讼诈骗入刑
 
    来源:江苏法制报  
 
    2015年1月,苏州市检察院召开案件通报会,详细介绍了该市首例因虚假诉讼被判诈骗罪的案件情况。
 
    据了解,被告人张某经常从事民间放贷,陆先生与母亲周女士通过张某向他人借款15万元,2008年9月还清全部欠款。但张某在明知陆先生和周女士还清欠款的情况下,仍伪造内容为“今收借款现金拾陆万元整,限期一年还清,逾期按2分利/日结算”的“欠条”。2010年5月,张某以此为主要证据,向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陆先生和周女士“追债”,被常熟市法院驳回。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确定张某提供的“欠条”部分内容是利用激光复印机复印形成,不是原件,“欠条”内容与签名、日期字迹的形成方式不同,不是同一时间形成。2011年7月11日,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
 
    张某的图谋终未得逞,反而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经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7月16日,常熟市人民法院综合张某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未遂、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以诈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12月16日,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裁定。
 
    “这起案件的判决,解决了虚假诉讼到底能不能定诈骗罪的问题。普通的诈骗是点对点,被骗人因不知情而被骗,但虚假诉讼则是‘三角诈骗’,诈骗人直接向法院起诉,被骗人并未陷入认识错误,也没有‘交付’的意愿。”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负责人王勇解释了该案认定的难点,“虽然从表面看,虚假诉讼行为并不构成诈骗罪,但行为人实质上依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仍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虚假诉讼是否能够以诈骗罪入刑,长久以来存有争议。而民事诉讼的过程中遵循证据优势原则,因此不乏有人企图利用伪造证据达到一些不法目的,妨碍司法公正。苏州仅去年以来就成功查办虚假诉讼案件177件,涉案总金额达1.6亿余元。“对此类案件的通报,是满足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的具体举措,也有效震慑了对虚假诉讼抱有侥幸心理的不法分子,维护司法权威,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宣传处长朱家春表示,今后还将继续采取典型案件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不断深化检务公开,提升民众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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