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末的一天晚上,我正与几个律师兄弟喝酒,忽然接到一个电话,电话里直接问:大连孙某诈骗一案,从无期徒刑到定罪免于刑事处罚是不是我辩护的。我回答:是我辩护的。对方马上说:他是大连市看守所的管教张某某,他们看守所关押一个嫌疑人,与孙某案件几乎一样,也是拆迁引起,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家属向管教要我的电话号码,他们查到会见登记表上我的电话号码,给我打电话就是确认一下是不是可以将我的电话号码告诉嫌疑人家属。我明确表示可以。 第二天,上诉人姜某的女儿姜小某来到律师所,我看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和上诉状,我明确表态:这个案子与孙某案件不一样,一审认定贪污380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三个被告一审均认罪,姜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资产、会计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出租土地帮助伪造合同的张某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这个判决结果不重呀(刑法修正案九之前),且上诉状中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这个案子几乎没有辩护空间,我原则上不接受委托。姜小某救父心切,提出对我十分信赖,只要我认真辩护结果好坏全家人都能接受。面对如此通情达理的委托人,我勉强同意接受了委托。 了解基本案情 面对一审80多页的判决书,我认真看了两遍,可以说逻辑比较混乱,没有清晰的事实叙述,一审姜小某亲自和一名执业律师出庭为其父亲辩护。一审认定:姜某与张某满以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宝源仓库与大连市棋盘台山仓库签订的落款2001年1月1日的《租赁合同》和落款2004年7月1日的《租赁合同》的形成时间在仓库拆迁之前的2008年,签订该两份虚假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侵吞国有仓库的拆迁补偿款,姜某、李某某利用承包国有仓库的便利条件,侵吞国有资产数额特别巨大。 对法院的认定,姜小某认为不太对,但是具体怎么不对自己也说不好。我反倒认为:一审判决书为什么回避了姜某前后与不同的发包方签订两份不同的承包合同,即2001年7月1日大连清白仓储贸易有限公司(清白仓储公司)与姜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8年的承包经营期限远远没有到期,2004年6月1日大连无辜外经贸投资有限公司(无辜外经贸公司)又与姜某签订了18年的《承包经营合同》。再者,究竟姜某等人贪污的“化工库”是不是国有资产,证据除了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自认,判决书竟然没有客观证据证明。 通过仔细阅读一审判决书并会见姜某,我了解的基本案情:原大连市棋盘台山仓库是农村所有的集团土地,上世纪80年代大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租赁棋盘台山村的土地,约定土地租金并无租赁期限。80年代末在该租赁土地上建设了无产权证的仓库,俗称“化工库”,是大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1998年大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制的大连凯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凯美公司),“化工库”不在改制的资产之内。 2001年1月1日,大连瑞信仓储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瑞信仓储公司)从凯美公司接管该库,并与棋盘台山仓库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被告人姜某承包并接管了“化工库”,张建等人以瑞信仓储公司与清白仓储公司是一个公司两块牌子的理由,使清白仓储公司与姜某于2001年7月1日签订8年的《承包经营合同》,合同未到期也没有解除,2004年6月1日无辜外经贸公司又与姜某签订了18年的《承包经营合同》。并且姜某承接了“化工库”所有的债务、为在“化工库”工作的国有职工买断了工龄、还要交纳承包金。特别是每年22万元的土地租金,一直是由姜某本人向棋盘台山仓库交纳。姜某自认为已经买断了“化工库”。2009年“化工库”拆迁,姜某作为“化工库”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出具了2004年8月以前为了办理宝源仓库营业执照而逆签的姜某与张某满以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宝源仓库(宝源仓库)与大连市棋盘台山仓库(棋盘台山仓库)签订的落款2001年1月1日的《租赁合同》和落款2004年7月1日的原合同主体瑞信仓储变更为宝源仓库的合同。姜某与会计李某某以宝源仓库的名义领取拆迁补偿款4700余万元,其中“化工库”库房和经营对应的部分为3800余万元。 认真研究案卷 2014年春节前两天,我将27本侦查和两本一审审判卷宗打印并美装成册搬到住处,春节前后10天我没有下楼,逐页逐句的研读,并做了5万余字的阅卷笔记。研究完卷宗,我给姜小某打电话,告诉她:一审判决你父亲姜某犯贪污罪肯定是错误的,侦查卷宗中的客观证据瑞信仓储公司与棋盘台山仓库2001年1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瑞信仓储公司所租赁的场地上的全部资产产权归瑞信仓储公司所有(含地下设施),并由瑞信仓储公司管理使用”。瑞信仓储公司是股份制企业。当时姜某没有接触到化工库,瑞信仓储公司的公章由国有公司瑞信置业的张建和徐洪堂掌握,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瑞信仓储公司1999年3月成立时是国有公司,1999年12月就已经改制为瑞信置业占20%和多名自然人占80%股份的股份公司了。 仔细、巧妙的调查取证 带着阅卷提出的50多个问题和对一审认定事实的质疑,2014年春节后,我带着阅卷记录,助理拉着卷宗并拎着录像机一起到大连调查取证。 首先,对相关企业的工商档案调查取证非常全面。对比卷宗里混乱的企业工商档案资料,我们穿梭于几个工商局之间,将相关企业所有的档案材料全部复印,包括档案的卷皮,并要求工商局对每一卷宗的目录盖章且加盖启封章。 其次,对证人孙某铭的调查取证十分迫切。对证人孙某铭,我们表明自己的身份后,几次电话沟通见面,岁没有拒绝但是对我们调查取证的要求不是很热情。而与其他自然人股东电话沟通,都表明自己从来不是股东且不愿意与我们见面,因此对孙某铭调查取证就显得十分必要。我们到大连取证的第四天晚上,我与孙某铭通过电话沟通了很长时间,虽然全程进行了录音,但是司法机关对辩方的录音证据是否采信,司法实践中有争议,最后我要求必须见面取证。第二天早上,我们乘出租到其住处楼下,电话表明欲上楼时,孙某铭说约了几个朋友正准备在某饭店里打麻将。我们迅速赶到该饭店,寒暄之后,表明要调取其笔录并全程录像取证,孙某铭着急打麻将,也是我们的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便非常配合我们的调查取证并进行了全程录像。 第三,于某某是瑞信仓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关键证人。于某某能够实事求是的陈述事实,对于查明本案的真相十分重要,我们约好在其家楼下的咖啡厅见面,他到咖啡厅门口我就在门口等待并主动搀扶这位60多岁的老人,在咖啡厅我们进行了长时间的交流和对话,且经过老先生的同意,将整个谈话过程进行了录像。 第四,对举报人张建的调查取证需要智慧。我表明是姜某的二审辩护律师表示要见面,他不愿意见面。但是谈论到一审判决退赃及执行问题,他却非常积极,我们见面长时间的交谈过程,被我的助理用事前装在黑色布包只漏出摄像头的录像机秘密进行了录像,内容十分翔实。 条理清晰的举证 经过8天马不停蹄的调查取证,我们调取并美装了经过筛选和整理的440余页的各种改制文件、工商档案资料和租金交纳收据等客观证据,且调取了对瑞信仓储工商档案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自然人股东孙某铭、举报人无辜外经贸公司董事长张建的录像视听资料光盘(助理将录像内容全部打印成文字)。举证提纲列明证明的问题包括: 1、1987年大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租赁大连市甘井子区棋盘村三队台山仓库露天场地并投资建筑,建筑物产权归投资人所有,1989年该公司与棋盘台山仓库签订《租用仓库合同》,1997年改制为国有95%股份的公司,1999年更名为凯美公司,2000年12月31日凯美公司与棋盘台山仓库解除1989年签订的《租用仓库合同》,其中约定凯美公司在库区投资建设的资产由棋盘台山仓库与瑞信仓储公司另行协商解决。 2、瑞信仓储公司1999年3月成立,1999年12月就已经改制为瑞信置业占20%和多名自然人占80%股份的公司了,2004年9月被注销。瑞信仓储公司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于某某不知道自己是法定代表人,股东孙某铭不知道自己是股东,瑞信仓储公司的公章一直由国有公司瑞信置业的张建和徐洪堂持有。2001年1月1日瑞信仓储公司与棋盘台山仓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瑞信仓储公司所租赁的场地上的全部资产产权归瑞信仓储公司所有(含地下设施),并由瑞信仓储公司管理使用”,2001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还款计划,约定1989年大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棋盘台山仓库签订《租用仓库合同》以来的所欠租金119万元由瑞信仓储公司偿还,瑞信仓储公司一年内使用棋盘台山仓库的营业执照。 以上1-2的举证足以证明:大连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棋盘台山仓库约定投资建设的资产由棋盘台山仓库与瑞信仓储公司另行协商解决,就是将该资产的所有权和拖欠租金等概括性“零对价”让与瑞信仓储公司,协商解决的结果就是瑞信仓储公司偿还119万元的租金并取得库房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一审判决故意回避或者隐匿了上述证据中涉案库房的所有权问题。 3、清白仓储公司于2001年4月成立,2005年7月被注销,股东包括国有瑞信置业公司;2001年7月1日华晟仓储与姜某签订期限8年的《承包经营合同》,其中约定:姜某承包瑞信仓储公司台山仓库,自负盈亏、每年上交5万元承包费,承担15名工人工资及各项费用,承担历史拖欠租金119万元,瑞信仓储公司18名自然人股东,其中姜某承担开资的15人包括辩护律师调取证据的孙某铭已经由姜某出资买断工龄,于某某证明曾经准备了大量材料准备“零对价”将瑞信仓储公司卖给姜某。 4、国有的无辜外经贸公司于2001年成立;2004年6月1日与姜某签订了期限18年的《承包经营合同》,姜某交纳了18年全部的承包费,张建将无辜外经贸公司持有的期限18年的《承包经营合同》原件退给了姜某。 5、宝源仓库是姜某所有,于2004年3月9日注册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2004年8月4日棋盘台山仓库就给宝源仓库出具了税务局统一的《租金交纳收据》,姜某没有营业执照经营了,落款2001年1月1日宝源仓库与棋盘台山仓库签订的《租赁合同》 和《还款计划》 及落款2004年7月1日宝源仓库与棋盘台山仓库签订的原合同主体瑞信仓储公司变更为宝源仓库的《租赁合同》形成的时间在2004年8月4日之前,是为了经营并开具发票,没有变更了合同主体匿签的落款2001年1月1日的《租赁合同》 和《还款计划》,棋盘台山仓库经营人张某满无法对宝源仓库开具发票,不是三个上诉人在侦查笔录中所称为了骗取国有仓库拆迁补偿款而伪造的合同。 6、《更改合同名称证明》虽然是姜某让李某某起草的,但是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瑞信仓储公司管理10个库房,法定代表人是于某某,公章持有人是徐洪堂,有了这个《更改合同名称证明》不但张某满没有过错,也证明张建和徐洪堂等人认可买断工人工龄的姜某取得了18名工人持有的瑞信仓储公司80%的股权。 二审法官对我们的工作非常认可 2014年刚过正月十五,我带着助理律师向二审合议庭法官辩护手续,同时递交了装订精美的厚厚一本证据和三份录像资料同时递交了给二审检察院准备好的一套证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的该案合议庭三位法官都在场,粗略翻看了一下我们提交的证据和举证提纲,分别询问了我们几个问题,我准确的告诉他们证据在混乱的侦查卷宗的第几卷,并当场拿出我们翻阅了十次以上并用各种彩色的笔标准的卷宗,三位合议庭法官都在场,当即表示:律师都有这样的工作态度,都这样认真对待调查取证,我们法官的工作就好做了。我们的工作得到法官的认可,对我这位从事刑事审判改行的辩护律师只能算一种心理安慰,对我的助理律师却是莫大的鼓励。适当时机,我向助理律师示意,又递交了《调取证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二审公开开庭申请》,二审合议庭法官表示会认真对待我们的申请,好好审查我们提交的证据。回京的路上,助理律师表示审辩冲突是否律师的责任更大,我笑答,主要责任在法官和法院不能独立审判。我们递交的四份申请没有等到研究的结果,法官通知我们提交书面辩护词,是否开庭审理待合议庭认真评议,我们认真书写并递交了60余页《姜某二审辩护词》,到2014年5月我们直接收到了二审撤销原判发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刑事裁定书》,二审裁定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然具体理由没有依法在《刑事裁定书》中列明,我们相信二审提交的新证据和《二审辩护词》得到了二审的重视并会在《发回重审函》中有所体现。 重一审开庭审理审辩冲突激烈 重一审合议庭面对我们三名被告和六名律师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不予答复,直接电话通知律师开庭。2014年11月庭审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进行,法庭上我们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提供了明确的线索,审判长王国良的直接予以驳回,我们对审判长的行为直接表示抗议,并请书记员记录在开庭笔录中。面对辩护律师提交的数百页客观证据和视听资料(录像),审判长非常不耐烦,认为与本案无关,我们都是法律人,哪份证据与本案有关还是无关,认识会有这么大的差距吗?况且,审判长在法庭上应该是居中裁判,直接参与质证,与身份不符,我直接举手抗议,并请书记员做好记录,倒是公诉人看不下去了,表示辩护律师工作敬业,对孙某铭和于某某的取证予以认可。辩护阶段,我对公诉人提交的新证据用以证明起诉贪污的380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中包括姜某的宝源仓库停产停业损失的证据进行了详细的质证,证明原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可以说,整个庭审由于审判长的武断,火药味十足。庭后我们审阅笔录时发现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及审判长口头驳回和我们辩护律师的抗议的内容根本没有记录;审判长对我们辩护律师的举证进行的质证及我的抗议也没有记录;我对公诉人新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只是简略记录。我在庭审笔录的最后一页直接将上述内容用铅字笔详细书写上并写明每页笔录均有本辩护律师签名,防止前面各页的笔录在被告人签名前被偷梁换柱。 重一审作出了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判决 面对庭审的情况和辩方提交的大量证据,我们六名律师都对重一审判决充满了信心和期待。到大连会见姜某时与主审法官见面沟通,主审法官认为本案构成“侵占罪”,但是“侵占罪”是自诉案件,被害人不告不理,法院也不能判决无罪。我虽然当庭辩护意见认为姜某取得自然人占80%的股份公司的拆迁补偿款,股份公司的资产不是国有资产,姜某事实上履行了改制的全部义务,取得“化工库”拆迁补偿款,没有犯罪,应该宣判无罪,但是,从实践中法院不能独立审判的尴尬地位出发,主张按照“职务侵占罪”判决。2015年4月我们收到了姗姗来迟的判决书,仍然判决姜某、李某某、张某满构成贪污犯罪,分别判处姜某无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行贿、介绍贿赂不构成犯罪,对全案量刑已经没有意义),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5年,判处张某满有期徒刑10年。对辩方提交的大量证据只是在判决书中列明,根本没有评判,更谈不上采信了,判决书中本院认为的那部分内容还是原一审判决的内容,包括错别字都一样,我们辩护律师对如此判决非常失望,好在被告人及其家属理解辩护律师的工作。姜小某和张某满的女儿通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了解到,审判长王国良有把柄在大连市检察院反贪局手里,不敢不依据《刑事起诉书》判决。 重一审审判长隐匿公诉人当庭提交的证据 重一审庭审时,公诉人当庭提交了拆迁单位大连市体育中心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起诉指控姜某等人贪污的380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中包括姜某的宝源仓库停产停业损失,这份证据休庭时我令助理律师拍照,随后审判长拿走了,重二审时,我们发现该对辩方十分有利的证据竟然被一审隐匿。重一审合议庭的审判长不久调离审判岗位,到装备处工作了,我们至今不清楚调离审判岗位的原因是因为被告人家属举报审判长隐匿证据,还是审判长本人害怕大连市检察院反贪局掌握的把柄案发。 重二审向张某满家属推荐律师 重一审时张某满的辩护律师是沈阳的李阿金、巴信萍,两位老律师非常认真,水平也是我认识的律师中屈指可数的,但是,重二审时张某满的女儿让我给重新推荐律师,我认为李阿金、巴信萍律师对本案辩护是最合适的律师。重二审李某某家属重新聘请了大连的李强律师,我们对法律的认识也是非常一致,加上我新召的助理律师,我认为重二审律师队伍非常强大。 重二审辩方补强证据 原二审、重一审时我已经提交了2004年8月4日棋盘台山仓库就给宝源仓库出具的税务局统一的《租金交纳收据》,根据税法,开具租金发票应该有出租合同,重一审法院回避该证据并仍然认定落款2001年1月1日的《租赁合同》和落款2004年7月1日的《租赁合同》的形成时间在“化工库”拆迁之前的2008年,签订该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侵吞国有仓库的拆迁补偿款,撇开客观证据不评论不采信,只依据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定案十分不妥,这直接关系到姜某的量刑和张某满是否构成犯罪。重二审时李阿金律师到大连市甘井子地方税务局调取了,1、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一份,时间是2004年8月11日;2、税收通用缴款书三份,时间是2004年8月18日;3、落款时间是2001年1月1日的大连宝源仓库与大连棋盘台山仓库签订的《租赁合同》,与用以领取拆迁补偿款的合同是一个版本。这足以证明宝源仓库与大连棋盘台山仓库逆签的租赁合同时间为2004年8月或以前。 重二审聘请法学专家论证 由于二审和重一审三名上诉人及辩护律师均作无罪辩护,而两次一审均判处重刑,姜小某要求我们聘请全国著名的陈兴良、樊崇义等五名专家对案件把脉,五名法学专家经过四、五个小时的研究一致认为:“化工库”是股份公司瑞信仓储的资产,姜某取得“化工库”使用权名为承包实质是从国有股东手中租赁“化工库”,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并出具了论证理由充分逻辑清晰的“专家论证意见”。 我作为曾经做过刑事法官的辩护律师,从司法实践考虑,“侵占罪”是自诉案件,被害人不告不理,本案法院绝对不敢判决无罪,又无法判决构成“侵占罪”,我们不能纯粹从法律和公正角度辩护,换位思考,考虑按照职务侵占犯罪辩护。 重二审保障程序公正 我和助理律师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委托手续和《非法证据排除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二审公开开庭申请》,二审合议庭法官当即明确表态,这个案子二审开庭审理,客观证据和言词证据有冲突的,原则上采信客观证据,是否还有必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需要合议,会按照我们提供的张建和徐洪堂的电话通知他们出庭作证。 重二审辩护律师辩护观点不同 2015年10月重二审开庭前,我与助理律师协商,我仍然坚持无罪辩护,助理律师作构成“职务侵占犯罪”的罪轻辩护,防止法院继续延续错误裁判的发生。我仍然坚持了原二审和重一审时的辩护观点,姜某无罪:1、“化工库”不是国有资产,对“化工库”的拆迁补偿款是瑞信仓储公司的财产;2、姜某履行了对职工工龄买断等一切买断“化工库”的义务,且支付了远远超过当时“化工库”价值的对价,张建又将发包方持有的所谓的《承包经营合同》原件交给了姜某,“化工库”从实质要件分析就是姜某个人的;3、380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中绝大多数是宝源仓库的经营损失,参考哈大高速铁路拆迁补偿的标准,对“化工库”的拆迁补偿每平方米40元,总价不超过500万元,姜某退给张建140万元和一个价值500余万元的库房,已经超过了“化工库”的价值,其没有侵占“化工库”的资产;4、瑞信仓储80%的股权属于自然人股东,姜某付款替他们买断了工龄已经取得了对应的股权,“化工库”对应国有股权的拆迁补偿款不足100万元。助理律师从姜某取得股权手续不完备和姜某是“化工库”的实际控制人,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利用了职务之便角度辩护,并建议对姜某的行为依据“职务侵占罪”按照羁押时间判处有期徒刑3年。 重二审相对公正的判决 2016年末,我们终于收到了迟到的重二审《刑事判决书》,经过重二审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3800余万元拆迁补产款在未析产前属于瑞信仓储公司所有,姜某和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犯罪。姜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财产200万元,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张某满无罪。重二审判决完全采信了辩方提交的客观证据,并采纳了我的助理律师的辩护观点,只是量刑还是过重,没有考虑姜某侵占的财产绝大多数是自己应该取得的财产,瑞信仓储公司已经注销等客观情况。三位上诉人及其家属对该判决结果非常满意,我作为辩护律师,历时3年,将姜某从无期徒刑改为10年有期徒刑且将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改为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可谓精疲力尽。 本案辩护成功的关键 1、认真研究案卷。“化工库”究竟是不是国有资产,通过仔细阅卷发现问题是本案最终改判的最关键因素;2、仔细、巧妙的调查取证。可以确定1999年12月瑞信仓储公司的改制是张建等人瞒着于某某,利用孙某铭等18人的身份证做的工商登记变更,股权被张建等人实际把控,1999年12月即完成了对瑞信仓储公司80%的股权的贪污。2000年12月31日凯美公司与棋盘台山仓库解除1989年签订的《租用仓库合同》,其中约定凯美公司在库区投资建设的资产由棋盘台山仓库与瑞信仓储公司另行协商解决,瑞信仓储公司承担了拖欠租金119万元等义务,取得“化工库”所有权,掌控瑞信仓储公司公章的张建、徐洪堂将偿还拖欠的土地租金的义务令姜某承担,他们掌控了80%的化工库对应的资产。3、驳斥一审和重一审判决认定“化工库”是国有资产有理有据。一审和重一审判决“化工库”是国有资产没有证据支持,即使18名瑞信仓储公司的自然人股东都认可自己不是股东,张建强调瑞信仓储公司股权全部是国有的,因为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从法律规制上讲80%的股权仍然属于18名自然人。我们正是利用法律的规定,论证“化工库”属于瑞信仓储公司,瑞信仓储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姜某不构成贪污犯罪,得到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 看来,有效辩护需要真功夫。 成于书房 二〇一七年二月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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