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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洗冤路,终得清白身

作者:刑辩大律师 来源:未知 日期:2018-5-2 17:08:06 人气: 标签:
导读:2017年3月22日,王发旭律师接到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电话,通知律师去检察院领取不起诉决定书,至此,陈纪林涉嫌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历经七年,终于获得一个…

2017322日,王发旭律师接到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电话,通知律师去检察院领取不起诉决定书,至此,陈纪林涉嫌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历经七年,终于获得一个相对圆满的结果。

陈纪林,男,1953年生,初中文化,山东省苍山县人,2002年至20105月份任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尚岩镇白水牛石后村支部书记,住苍山县尚岩镇白水牛石后村。自20107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同年824日被逮捕。20101026日,案件由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陈纪林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职务侵占罪为由向苍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此后,苍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陈纪林涉嫌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陈纪林和律师王发旭一起开始了与不公正司法的七年抗争

本案经由一审、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二审,再审多次波折,最终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陈纪林从获得缓刑判决到最终获得不起诉决定,可以说辩护取得了十分理想的效果。

律师和当事人自身的坚持,是这场抗争最终赢得胜利的关键因素。一审被判处缓刑后,律师和陈纪林都没有停下脚步,胜利是为了最终公正争取到底而不是见好就收的妥协。辩护的整个过程,王发旭律师均认为:这是一起地方纳税企业大户利用司法机关打击异己,欲将一个普通公民进行刑事治罪的案件。而辩护过程中,当地公安局长多次找到王发旭律师谈话也几乎可以验证这个观点。为了让律师放弃,这名局长也可谓软硬兼施,煞费苦心!从起初的威胁,到后来改变态度,希望律师能够“理解”、“配合”公安的工作。都让王发旭律师认识到,单纯从事实和法律上展开辩护,未必可以取得最佳的辩护效果。决胜关键在于打破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这就需要“敲山震虎”。通过媒体将本案中“被害人”的非法行径向社会揭露,当地公安机关十分紧张,立即转变了态度。从一开始强烈要求严惩陈纪林的态度,转变为要求法院放人。当地公安和政法委部门向法院施压,要求法院公正审判。于是,陈纪林在被羁押一年之后获判缓刑释放。

尽管法院判处了缓刑,陈纪林得到了“实惠”,但是辩护律师并没有满足于此。陈纪林是无辜的,法院仅仅判处缓刑并没有还他一个公道。法院认定严重犯罪行为的同时却判处缓刑,也可以佐证陈纪林实际是不构罪的,只是出于法外原因没有做出无罪判决。针对此问题,辩护律师继续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要为陈纪林讨一个公道。期间更是和再审法院主审法官多次沟通交流,最终在2018227日收到兰陵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准许撤诉刑事裁定书,2018323日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正义虽然迟到了,但好在没有缺席,陈纪林等到了,律师也等到了。

1:兰陵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附件2: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3:具体辩护工作

1、案中隐情:官商存在利益勾兑

本案中的“被害人”山东凯立矿业是当地的明星企业。在庭审期间,适逢《法人》杂志在2011年第4期刊登了《山东凯立矿业的红黑10年》,道出了本案背后的隐情。文中记者详细采访并报道了金际凯所设立的凯立矿业有限公司的强大社会背景。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这份有关金际凯及其凯立矿业有限公司性质的证明材料。根据该报道的记者调查,凯立矿业多次被当地政府评为“明星企业”、“功勋企业”,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它竟然是一座黑矿——它没有任何开采铁矿的资质和手续,也没有采矿许可证。十年间数十亿元产出的代价是:凯立铁矿的尾矿多年来不断的填埋水库、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占压毁坏大片农田。整个村庄不但被矿渣重重包围,充满粉尘的空气无法呼吸,而且很多村民的住房也被采矿爆破震成了危房,但有关监管部门对此却视若无睹。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眼中,只要凯立矿业可以创收巨额财富,其背后的种种乱象似乎都不成问题,甚至当地政府会想办法帮助企业掩盖真相。无论是环境污染,还是占用耕地和水库;无论是对村民动武,还是无证开采,当地政府对此都不以为意,甚至会为凯立矿业找到辩解的理由。一座非法矿山却能够在当地存在十年之久并不断坐大,足见其中存在当地公权力的倾力帮助。

凯立矿业违法作业,并非只有陈纪林看在眼中,当地村民也深受其害,并积极采取行动阻止金际凯继续破坏当地生活环境。真正触发村民与凯立矿业之间矛盾的是凯立矿业要铲断村民出路。凯立矿业的采矿地点是村里通往外界的要道,它直通206国道,其余的道路要绕行一公里左右。经过多年的采矿,凯立矿业已把村南挖成壕沟,仅仅保留着一条宽约十米的通路。现在,这路又要被挖断,村民们不能答应,为了阻碍凯立矿业采矿放炮,便集体到现场阻拦。

村民的阻拦招致凯立矿业的打击报复,其中最典型的就是2011225日发生的恶性事件。而在这场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当地公安机关与凯利矿业交好的关系一览无余。《山东凯立矿业的红黑10年》一文对苍山县尚岩镇白水牛石后村这一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恶性事件进行了报道。“大概有三四十号人,手拿棍棒、石块,冲进村来,对村口的老人、妇女疯狂地打砸。村里虽然有七百多口人,但青壮年大都外出打工了,剩下的大都是这些老人和妇女。在这些打手们的后面,还跟着几百人,他们是壮威和压阵的,黑压压一大片。村民们哪里见过这种阵势?一村人给吓得腿脚发软以至于浑身发抖,个个用尽全身力气、以最快的速度往家里奔去。拳头大的石块在身后乱飞,就像下冰雹一样。有十几个跑得慢的村民们,被打倒在地;还有的村民,被追到家里打。这天,光是打伤住院的就有7人。打手们是如此残忍,竟把一位妇女打得颅骨两处骨折……”村民苏一民(化名)亲眼目睹了歹徒行凶的这一幕。他说,这些暴力镜头以前只有在影视剧里才能见到,没想到,大白天就在自己的村庄、自己的眼皮底下发生了,那场景就和70年前鬼子进村一样恐怖。暴力袭击村民,多位村民受伤。村民报警,110警察3个小时后才赶到现场,而从派出所到施暴现场仅仅几公里。村民对公安机关迟迟不出警提出质疑。

然而,针对这一事件,苍山县公安局副局长赵光的说法却与村民们大相径庭。赵副局长说,这件事的起因是村里通往外面的“道路塌陷”了,因为修路的事,村民和矿上闹起来了。公安局接警后,就组织不少人赶赴现场平息了这件事。赵副局长对村民和凯立矿业之间存在矛盾的实际原因避而不谈。当地公安机关与凯立矿业之间的关系可见一斑。在凯立矿业与当地村民的冲突中,作为公权力代表的政府部门站到了企业的一边,这正可以解释非法矿企气焰嚣张的原因。“矿企找政府照顾,官员都到企业寻租”,非法矿企与政府公权力部门造就的这条灰色生态链,在腐蚀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环境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滋生了大量的严重违法犯罪。而凯立公司的强大社会背景也让本案的一些奇怪事情见怪不怪:陈纪林影响了凯立矿业的利益,招致金际凯的打击报复,而当地的公检法机关竟然依旧选择站在金际凯这边,积极追究陈纪林的刑事责任,甚至不惜为此伪造证据。

2、揭发公安司法机关伪造隐匿证据的行为

1)侦查机关伪造签名

辩护律师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当地公安机关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例如,金怀美(陈纪林妻子)本人根本就没有见过警察,但是苍山县公安局却在2010824日的逮捕通知书上伪造了“金怀美”的签名和指印。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就此提出质疑,请求合议庭法官查明侦查机关伪造陈纪林家属签字和指印的违法行为查明,并纠正公安机关的这一重大程序违法。

2)检察机关隐匿证据,涉嫌徇私枉法罪

辩护律师通过阅卷,还发现苍山县司法机关存在隐匿关键证据的重大程序违法行为。本案经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曾经于201010月由苍山县公安局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苍山县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苍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过一次。由苍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结束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此,在本案中由苍山县公安局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应当有前后两份。在苍山县公安局装订封存的《补充侦查卷》中,除了201010月的起诉意见书以外,还应有一份《苍公刑诉字[2011]起诉意见书》。但是这份材料竟然被苍山县检察院撤出并隐匿。根据苍山县公安局201010月的《起诉意见书》,指控陈纪林“仍有25,000余元(建房管理费)没退还”。而在公安局补充侦查后,第二次提交的2011311日《起诉意见书》中,认定陈纪林“仍有19,450元(建房管理费)没退还”。检察机关应当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认定的数额为准。然而,苍山县检察院为了重判陈纪林,不仅没有依据公安机关最后侦查终结的结果为准,反而将第二次的起诉意见书从案卷中撤出并隐匿。辩护律师调查阅卷过程中已经发现,在苍山县检察院扫描的《补充侦查卷》中明确有装订在内的2011311日的《起诉意见书》。苍山县检察院这一撤出并隐匿证据的行为目的,无非是为了加重对陈纪林的处罚。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构成徇私枉法罪。辩护律师请求合议庭调查这一隐匿证据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3、从证据事实瓦解敲诈勒索指控

本案中,控辩双方对指控陈纪林的事实及证据存在极大的争议,在一审阶段先后经历了三次开庭审理。由于双方难以达成基本共识,辩护工作必须全面展开,辩护律师围绕事实认定、司法机关的程序违法以及法律适用,进行全方位辩护。辩护首先从对陈纪林敲诈勒索罪的指控着手,从证据事实方面瓦解指控。

1)没有被害人的敲诈勒索罪

为了查实起诉书指控的陈纪林收受金际凯245万元的事实,辩护律师找了凯立矿业和金际凯调查核实情况。201156日,金际凯提供了一份由他签名并加盖凯立矿业有限公司公章的证明材料。金际凯提供的这份材料表明,凯立矿业有限公司自2003年开始占用陈峰依法承包的尚岩镇白水牛石后村荒山,一直没有给陈峰交纳转包费。2007年,陈峰承包的荒山合同到期后,陈峰又重新与尚岩镇白水牛石后村签订了承包合同,但不再让凯立矿业有限公司占用其承包的荒山开矿。为此,金际凯主动找到金际安(陈纪林岳父)交谈,允诺给陈峰补交2003年至2007年以前的转包费200万元。2009年,在翟玉才(苍山县政法委书记)与宋传喜(镇党委书记)的调解下,金际凯和陈峰又签订了2007年以后每年45万元转包费的转包合同。金际凯表示,交纳200万元转包费和交纳45万元转包费,都是他自愿的,没有受到任何人的威胁,凯立矿业有限公司的工人也没有受到任何人的威胁。交纳上述200万元和45万元转包费的交谈过程,陈纪林、陈峰一概都不知道,是金际凯和金际安交谈并确定的。

显而易见,作为本案的“被害人”金际凯自己陈述他给陈峰的200万元是2003年至2007年期间转包由陈峰承包的荒山进行铁矿开采的转包费用,而另外的45万元是2007年后由其和陈峰重新签订荒山转包合同的转包费用。更重要的是,金际凯自己陈述交给陈峰的245万元是在凯立矿业没有受到任何威胁、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给的,并且,他和陈纪林的岳父金际安商量支付给陈峰和陈纪林245万元转包费的过程,陈纪林根本都不知情。到这里,不难看到这起冤假错案的荒唐处:司法机关要追究惩处的敲诈勒索罪,是典型的有被害人犯罪,而本案的“被害人”本人却矢口否认自己是被害人。刑法规定的有被害人犯罪竟然成了无被害人犯罪。没有被害人,自然不构成犯罪,可是苍山县的公安司法机关却依旧坚持对陈纪林敲诈勒索罪的指控,岂不蹊跷?

2)“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真相扑朔迷离

辩护律师还找到了本案的重要证人金际安,与其核实金际凯证明材料中所说的情况。金际安亲口跟辩护律师证实:“2007年陈纪林的大儿子陈峰承包的其村荒山到期后又给村里续签的合同,但凯立矿业采矿合同到期了,由于陈家不打算继续让凯立矿业承包开采了,并且也停过凯立矿业的开采,2008年年底金际凯找到我,让我调解一下,让陈家同意由凯立矿业继续在陈家承包的山上开采铁矿。陈纪林是我大女婿,金际凯是我本家。当时金际凯自己与老陈家协商多次未成,又来找我,金际凯说;老陈家要300万。我说:老陈家没向他要钱,是不想再包给他了。后来我给金际凯说:要不由金际凯给陈家200万。金际凯同意了。我又去找我大闺女说:你三叔金际凯开矿不是一二年了,还是让他继续扒,让他给你家200万。我大闺女就同意了。过了十多天我听说凯立矿业把200万转给陈家了,当时双方没签合同,因为陈家觉着200万有点儿亏。后来金际凯一直想把合同签下来,又找我给调解。到今年春天,经我调解,双方又达成协议,由凯立矿业每年给陈家45万元,并给白水牛石后村每年4.5万元的承包费。双方签了15年的合同。”

金际安的说法证实了金际凯的证明材料中所述的情况,这两份证明材料足以明是金际凯为了让凯立矿业转包并顺利开采由陈峰承包的荒山的铁矿,而主动找到金际安商谈给陈峰2003年到2007年之间的转包费200万元。同时,2009910日在翟玉才、镇委书记和宋传喜的调解下,金际凯和陈峰签定了合同,自2007年以后以每年45万元转包费为对价,金际凯继续转包由陈峰承包的荒山的转包。因此,交纳200万元转包费和交纳45万元转包费,都是金际凯主动、自愿的,没有受到任何人的威胁,凯立矿业有限公司的工人也没有受到任何人的威胁。更重要的是,金际凯和金际安之间关于交纳上述200万元和45万元转包费的谈判过程,陈纪林和陈峰都完全不知情。

辩护律师从金际凯处了解的情况得到了金际安证言的印证:金际凯向陈纪林支付245万元是其自愿情况下与陈纪林达成的合意,不存在敲诈勒索的成分。然而,这一事实却在一审开庭时遭到了公诉方的否定。苍山县检察院当庭出示了金际凯所做的“被害人”陈述。在这份陈述中,金际凯的态度开始有了180度大转弯,改称自己向陈峰支付245万元,是出于陈纪林的敲诈勒索。辩护律师提出了金际凯向律师提供的证明材料,询问其为何前后态度发生了这么大改变。金际凯全盘否认他自己向律师出具的上述证明材料,并称自己之所以提供这些证明,只是想从轻处理陈纪林。此后他提供的陈述也坚持自己给陈纪林200万元是出于被迫,其先前声称自愿是假话。

“被害人”金际凯的陈述前后矛盾,使得真相变得扑朔迷离,但是辩护律师通过仔细分析金际凯的几次陈述发现,其中存在诸多矛盾,金际凯的陈述并不可信。(1)如果事实果真像金际凯所言,是陈纪林开口向他索要钱财,索要的数额应该是确定的,可是从他的陈述来看,这一数额却几经改变。在金际凯的陈述中,一会儿说陈纪林先是给他要400万,最后给了200万,一会又说找宋连喜等从中协调,陈纪林又开口要300万。可是从最后签订的合同情况来看,双方达成的合意是45万元的转包费和5.6万元的承包费,这与金际凯声称的300万元之间落差未免太大,不禁使人怀疑,陈纪林是否真的提出过要金际凯交纳数百万的要求。(2陈纪林是否知情,明明很简单的一个问题,可金际凯却先后改了三次。在辩护律师向其了解情况时,金际凯称200万元和45万元的事是他与金际安、宋连喜等人协商而成,陈纪林对他们的交谈过程并不知情。可是在检察院第一次庭审出具的材料中,金际凯又改成陈纪林对这一切知情。此后,当辩护律师提出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时,金际凯又改口道陈纪林对200万元和45万元的事是否知情,他并不确定。显然,金际凯的前后说法完全自相矛盾,不足采信。(3)当辩护律师询问金际凯为什么在之前向律师提供的材料中说自己是完全自愿时,金际凯辩解称,材料虽然是他写的,也是他签的字,但这全部都是假的,只是为了卖个人情,为的是让陈纪林能被从轻处理。可是,金际凯这么做的逻辑却令人感觉到混乱:在案件尚未被法院作出判决之前,他有何依据就认为陈纪林一定会被判罪?更何况,金际凯应该知道如果按照自己作出的第一份证明材料,陈纪林根本就是无罪的。如果真的是不想处理陈纪林,他又何必在后续的开庭过程中改口,要陷陈纪林与有罪呢,这不是又自相矛盾吗?很明显的是,金际凯的前后说法矛盾,完全经不起推敲。

根据上述分析,辩护律师认为,金际凯事后改口的陈述不足采信。金际安的证言和凯立矿业的证明材料充分证明,是金际凯主动找到金际安交谈给陈峰交纳2003年至2007年以前转包费200万元,2009910日在翟玉才、镇委书记和宋传喜的调解下,签订了2007年以后的每年45万元转包费的转包合同。交纳200万元转包费和交纳45万元转包费,都是金际凯主动的、自愿的,没有受到任何人的威胁,凯立矿业有限公司的工人也没有受到任何人的威胁。更主要的是,交纳上述200万元和45万元转包费的谈判过程,陈纪林、陈峰一概都不知道,是金际凯和金际安交谈并确定的。因此,陈纪林不存在强迫他人的情节,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4、对指控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辩护

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王发旭律师指出,按照刑法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使用胁迫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胁迫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对被害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名誉、自由等利益进行胁迫。它所表现出来的应是对被害人不利的恶害。此外,该罪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是债权人以将要向法院控告相威胁从而迫使债务人尽快还债的,不能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转让2007年以来的荒山承包合同并收取245万元转让承包费,是正当的合同行为,不存在以非法占有目的。陈纪林也没有威胁金际凯,而是金际凯主动、自愿交纳转包费的。金际凯在主动、自行找到金际安、翟玉才、宋传喜等人的调解下交纳的,当然不存在威胁。荒山承包合同以及转包合同真实有效。金际凯支付转包费也是支付对价,履行合同义务。即便确定承包合同和转包合同无效,也只是民事领域的纠纷,只能要求陈峰返还245万元的不当得利,没收金际凯的非法收入,停止矿山经营,而不能小题大做,将民事经营行为任意评价为犯罪。可见陈纪林的行为不满足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仅如此,金际凯每年获利数十亿元,支付245万元承包费显然不存在交易价格过高,故也不能认定陈纪林构成强迫交易犯罪。

退一步讲,即使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也应是行为人而非得到款项的人。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给第三人,是敲诈勒索的行为人构成犯罪,收取财物的人并不构成犯罪。支付转包费的过程是金际凯主动、自愿找到金际安调解的,且主动找到当时苍山县政法委书记翟玉才、派出所所长宋传喜签订好合同,通知陈峰去在《荒山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书》上签名,整个过程中,陈纪林、陈峰不知道调解说和的时间、不知道谈判的地点、更不知道谈判的过程。即使将这个交纳转包费的过程认为敲诈勒索行为,涉嫌犯罪的也只是金际安、翟玉才、宋传喜,与陈纪林和陈峰无关。

5、指控歪曲了行为性质,不存在职务侵占行为

1)建房管理费并非巧令名目,有账目记录为准

关于检察机关指控的陈纪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建房管理费一事,辩护律师了解到:建房管理费实际上就是建房保证金,是因为怕村民申请了宅基地后不及时盖房子,影响了规划和整体美观而收取的配用。等村民按时盖好了房子,就会把之前收取的建房管理费退回去。建房管理费不是由某一个个人收取,村委的成员都有收,收到的钱都放在信贷员苏瑞典手中。他是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员,等村民盖好了房子再从苏瑞典手中把管理费领回去。建房管理费有入账的,也有不入账的。这笔账被纪委拿走调查,其中有记录。辩护律师还从陈纪林处得知,建房管理费不是记录在经管站的账目上,而是在村的原始账上有记录。陈纪林特别提出,在他20103月去北京住院前,还特别让让陈庆起、苏保梅退过钱。

为了核实陈纪林所说并调查陈纪林收取建房保证金的原因,辩护律师实地到白水牛石后村找到了收取建房管理费的几个人,所得到的回答也与陈纪林的描述一致。辩护律师询问当地村民刘保爱、陈纪信,为什么收取保证金,刘保爱回答说“我大儿要房子地基,让我们一年盖上,盖不上就没收了。”陈纪信回答“因当时俺村地基少,要盖房子的户多,且为了俺村整体规划,为了防止分摊到宅基地的户不及时盖,影响整体规划,就收取了他们的钱作保证金,如果在规定时间内盖上了,就再退回去。”这两份询问记录与陈纪林的陈述何可互相印证,可以清楚地证明:陈纪林等人收取的该笔建房保证金,只要村民能按时在申请的住房地基上盖好房就能将其返还给建房人。同时,因为住房保证金不是村里的收入,只具有担保村民按时建房的性质,所以不应当在村账目中入账。只有当某户村民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在申请的住宅地基建房的,村委并决定将其交纳的建房保证金没收时才应当将该笔款记入村的账户。此外,陈纪林的家属在陈纪林的住处找到了当年的《苍山县尚岩镇白水牛石后村村民委员会与建房户达成建房协议(存根)》,苏曹瑞、苏文法、苏法瑞、苏胜瑞等村民都包含在内,该协议的具体内容是:“经大队与建房户(苏曹瑞)协商意见达成统一,首先预交盖房押金2000元,新房建好后,把原先老房拆掉,期限为半年之内,如违期押金没收,半年内建好后押金如数归还本人。”也证明了村委会所收取的建房保证金事实上还是村民所有,当村民建好房后必须如数归还,其并不是村委的收入,所以也就不能入账。

辩护律师从陈纪信处还了解到,收取部分建房费是经过村支两委几个人商议决定的。由陈纪信经手的有两千左右,这部分钱会计那边有帐,用于村用公共花销给开支了。通过陈纪信的这份证言,可以确定:收取的建房管理费没有入经管站的《日记账》,但却不能排除没有入别的帐。同时,村会计陈庆起告诉辩护律师,“我从2007年秋天到现在(陈纪林被捕)任白水牛石村村会计。我任村会计以来,我知道我经手的入账的管理费有1万多元,具体时间和数额记不清了,具体内容在我村的账上,我村帐于20104月份左右被县纪委提走了。”由此可以证明确定建房管理费已入账,经管站的《日记账》没有入账,跟流水账入账不矛盾。

通过上述这些询问情况,可以看出陈纪林等人收取建房保证金的原因并非是陈纪林自始想以一个莫须有的名目收取村民的钱并私自侵吞的。建房保证金,主要在于白水牛石后村人多地少的矛盾,因此为了让分到宅基地基的村民能够及时建房,避免部分村民只占地却不建房的土地资源浪费现象,同时也为了全村的整体规划才收取了建房保证金。而自始这笔资金就确定会归还给及时建房的村民。

2)陈纪林从未占有管理费,侵占无从谈起

在确定了陈纪林收取建房保证金的性质后,辩护律师继续调查白水牛石后村的日记账,以核实陈纪林是否存在侵吞这笔款项的问题。在2003年和2004年尚岩镇石后村的日记账中清楚地记载着:200379日收建房管理费1000元;2003729日收建房管理费1000元;20031129日收建房管理费1000元;2004529日收卖办公室及建房款16600元。由此可以证明:20033次收取建房管理费3000元,已经正式计入村账目,2004年收取建房管理费也已经入账。

辩护律师注意到:(1)由于建房管理费的性质特殊,所以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一些瑕疵。2001年至2005年的账目记录中明确记载有收取建房管理押金,但是从2005年后,村领导认为建房管理押金最终要退还建房村民,不是村委的收入,因此不应当入账。于是此后的《日记账》中没有收取建房管理费的记载。应该说,没有入账的行为欠妥,但这至多只是违背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应认为是犯罪。(2)从2008年开始,陈纪信不再从事现金保管,无法证明陈纪信收了多少建房管理押金,更证明不了陈纪信将其手中的建房管理押金交给了陈纪林。陈纪林手中有部分现金是符合生活常态的,检察机关据此认为这笔钱是纪信交给他的建房管理押金,没有证据支持。(3)纪委查账之前陈纪林已经退还绝大多数村民建房管理押金54000元。这是陈纪林正常归还村民建房管理费的行为,不能据此认为是陈纪林是在知道纪委调查并迫于压力的前提下退还村民建房管理押金。根据纪委立案侦查的文件,纪委2010320日才拿走账册开始调查。而陈纪林将管理费退还给建房村民是在201035日之前,此时对于纪委的调查并不知情,退款是主动自愿的职务行为。(4)对于另外不足1.9万元未退还的建房管理押金亦非陈纪林将建房管理押金占为己有,而是因为村民外出打工,故推迟了退还管理费的时间。

至此,辩护律师已经清晰还原了案件事实:建房保证金是村委会集体决定向村民收取的,用以担保村民及时在宅基地上建房的保证金,并非是村委会的收入,并且部分建房保证金已经记入公共账目、也确实用于村的公共支出。陈纪林从未占有过这笔款项,更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建房保证金的问题。

6、对指控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辩护

辩护律师指出,陈纪林向部分村民收取的建房管理费(建房保证金),无论是否入账、什么时候入账,以及具体计入流水账还是正式报到经管站的帐,都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犯罪。收取建房管理费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部分村民申请宅基地却不建房,从而荒废宅基地、浪费土地资源,从情理和道理上,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等待房屋建好,建房管理费就会返给建房人。况且建房管理费已经计入流水账,没有由个人私吞。入账早晚,是否入账,入在流水账还是账外账,只能说明农村账目管理混乱,只要本单位财务没有占为己有,当然不存在职务侵占犯罪。2011320日,苍山县纪委办案人员姜云川扣押了白水牛石后村账外资金74026元,远远多于流水账(或者称账外资金)应有的村公款,实际上就是这笔建房管理费。公诉机关认为这笔款项不是建房管理费,负有举证责任,但却没有提出证据证明。

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没有采纳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意见。苍山县法院于2011727日一审判决陈纪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依法追缴非法所得20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依法追缴非法所得1845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依法追缴非法所得2018450元。

7、无罪辩护成了自首,陈纪林上诉受胁迫撤回

尽管法院没有仍旧判处陈纪林有罪,但是却没有“依法”按照“犯罪数额”进行量刑,而是判处陈纪林缓刑。依照法律规定,判处缓刑有严格的条件。于是,裁判理由中法院给自己找了一个台阶,认定陈纪林存在自首行为。苍山县法院在判决书中写到,“被告人对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应按自首论,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其亲属能够积极缴纳部分非法所得款,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事实上,辩护律师在一审三次开庭过程中,自始至终都是替陈纪林做的无罪辩护,并且陈纪林自始至终也都没有认罪,何来的“被告人对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应按自首论”?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中措辞实在令人啼笑皆非。唯一的解释就是法院虽认为陈纪林不构成犯罪,但出于某种原因不能依法裁判,并碍于苍山县有关方面与凯立矿业的利益纠葛,只得给自己一个台阶下,判缓刑结案。

对于苍山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陈纪林表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但他不久就接到苍山县某司法部门人士的电话:“你如果不撤回上诉,我们现在就把你全家人抓起来。”以家人安全相要挟,陈纪林被迫屈从。无奈之下,陈纪林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了上诉。

8、检察机关“后知后觉”,“秘密”抗诉

陈纪林“服判”了,但是检察机关对这一判决并不满意,向法院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的这一抗诉却“秘密”进行,并不光明正大。

1)检察机关抗诉逾期,依法应无效

本案一审是定期宣判,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定期宣判的应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公诉人。根据宣判笔录及送达回证显示,一审法院在2011727日当日便向陈纪林及公诉机关送达了判决书。按照这个日期计算上诉和抗诉期限于201186日届满,逾期不具有上诉、抗诉的法律效力。而本案抗诉机关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抗诉书的签署日期为201188日,已经超过了法定抗诉期限,按照法律规定该抗诉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2)抗诉书两年后姗姗来迟,陈纪林遭二审突袭

一审判决之后,陈纪林解除羁押,回到家中接受缓刑考验。201351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突然二审开庭审理。陈纪林对检察机关抗诉一事毫不知情,匆忙应诉。因苍山县人民检察院未依法向被告人陈纪林送达抗诉书副本,开庭5分钟后即休庭。审判长宣布,公诉人给被告人陈纪林送达抗诉书副本之后,法庭将于63日复庭。但是此后,苍山县人民检察院仍旧迟迟不肯送达抗诉书。在法院的强烈要求下,523日才向陈纪林送达了抗诉书副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本案检察机关在201188日向一审法院抗诉后,直到临沂市中院2013517日二审开庭,长达一年零十个多月的时间里,一审法院一直未向原审被告人陈纪林送交抗诉书。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抗诉都不能做到光明正大,辩护律师对这一严重违法行为提出强烈抗议。

3)惊现“阴阳抗诉书”

抗诉书姗姗来迟。但就在陈纪林拿到抗诉书副本时,辩护律师又发现了更加诡异的“阴阳抗诉书”问题。苍山县人民检察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抗诉书》落款日期为“201188日”,内容为两页;而523日向陈纪林送达的《刑事抗诉书》落款日期为“201187日”,内容为三页。两份《刑事抗诉书》的很多内容都不一致。例如,向陈纪林送达的“抗诉书”中提出村委会无权对国有矿产进行处置,称其与陈峰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违背了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内容不合法,据此认为承包合同无效。这份抗诉书显然不符合金际凯继续盗采铁矿的利益,而这一内容在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抗诉书中并未提及。因向陈纪林送达的这份抗诉书与抗诉机关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抗诉书内容、签署日期均不相同,显系后期另行制作,不具有抗诉书的法律效力。就此辩护律师对苍山县人民检察院出现“阴阳抗诉书”的情况,向公诉方和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质疑。基于这一原因,原定于201363日复庭的通知只得宣告无效。二审第二次开庭前,辩护律师又向主审法官指出两份抗诉书的差异后,法官与公诉人进行了沟通,决定对出现两份不同文本的抗诉书进行调查,这一次开庭还未正式进入开庭程序又结束了。但是对于阴阳抗诉书的处理结果,辩护律师并未看到。

9、两审法院踢“皮球”

尽管辩护律师向二审法院一一指出对检察机关抗诉的程序违法问题,但是二审程序还是启动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并无新意,重申了一审中的公诉理由,并认为一审量刑畸轻,请求二审法院从重改判。辩护律师在书面的辩护意见中就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逐一进行了反驳,并期待在庭审过程中与公诉机关正面交锋。然而二审名义上虽是开庭审理,但两次开庭后旋即结束,从未进行过一次真正的庭审程序。临沂中院草草地走完了二审程序,即以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事实上,面对于法无据、如此糊涂的刑事抗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是把这个“皮球”踢回给苍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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