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 2005年1月18日被告人贾兴国从山东省苍山县乘车到北京,2005年1月19日16时,被告人贾兴国从北京乘1467次列车到黑龙江省泰来县探视岳父。由于春运车内特挤,上车后在3至4车间站着,列车到达辽宁省葫芦岛站,被害人图洛明等人上车,后来在3车找到了座位,2005年1月20日4时,被告人贾兴国和一老头一起喝酒,被告人贾兴国找座回走时,一起喝酒老头对其说“山上凉,我俩孩子找你”,被告人贾兴国问什么意思,一起喝酒老头不说,使被告人贾兴国处于恐惧之中。这时来一个黄头发的小青年说:“把你的骨头渣子摔没它”,加重了被告人贾兴国的恐惧。图洛明等一起上车的人员中穿黑皮甲克的人限制被告人贾兴国的人身自由,被告人贾兴国哀求也无济于事。图洛明等一起上车的人员中的人往车下仍两个手提包,图洛明拾掇被告人贾兴国的包,被告人贾兴国怕因看见图洛明等一起上车的人员从车上向下仍包裹,从而把自己仍下火车。把剩下的半瓶酒全部喝下壮胆,并向图洛明求饶,图洛明装不明白,恐惧中的被告人贾兴国拿出了水果刀,卡在图洛明脖子上,左手拽图洛明脖领子说:“你给我送到泰来!”两人互相在过道撕扯中被列车员抢下了被告人贾兴国的水果刀。 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应当定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经过辩护律师辩护,一审判决被告人贾兴国有期徒刑五年。辩护律师代写上诉状,二审法院直接对被告人贾兴国取保候审,且至今两年多仍然取保候审,事实上已经做无罪处理。
二、辩护思路梗概: 紧紧围绕侦查人员史顺新不可能同时在讯问被告人贾兴国又在询问证人潘晓岭展开辩护。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及会见被告人分析,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嫌违法:侦查机关引诱被告人贾兴国做出错误的供述。证人等没有出席法庭,其言词证据不能采纳。从事实认定上做无罪辩护。
三、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和齐齐哈尔致远律师事务所分别接受被告人贾兴国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贾兴国的同意,分别指派王发旭律师(也就是我本人)和臧庆玲律师担任被告人贾兴国涉嫌抢劫一案一审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复制并认真研究了贵院提供的本案卷宗材料,并与臧庆铃律师一同于2005年3月28日14时至15时10分会见了被告人贾兴国,我本人又于2005年4月7日13时50分至14时15分会见了被告人贾兴国。同时,我们向法庭申请通知被害人图洛明及证人张大伟、潘晓岭、艾景志、贾平出庭做证。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质证,依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贾兴国的行为尚不能构成抢劫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 本案的事实真相极有可能是这样的。 2005年1月18日被告人贾兴国从山东省苍山县乘车到北京,2005年1月19 日16时,被告人贾兴国从北京乘1467次列车到黑龙江省泰来县探视岳父。由于春运车内特挤,上车后在3至4车间站着,列车到达辽宁省葫芦岛站,被害人图洛明等人上车,后来在3车找到了座位,2005年1月20日4时,被告人贾兴国和一老头一起喝酒,被告人贾兴国找座回走时,一起喝酒老头对其说“山上凉,我俩孩子找你”,被告人贾兴国问什么意思,一起喝酒老头不说,使被告人贾兴国处于恐惧之中。这时来一个黄头发的小青年说:“把你的骨头渣子摔没它”,加重了被告人贾兴国的恐惧。图洛明等一起上车的人员中穿黑皮甲克的人限制被告人贾兴国的人身自由,被告人贾兴国哀求也无济于事。图洛明等一起上车的人员中的人往车下仍两个手提包,图洛明拾掇被告人贾兴国的包,被告人贾兴国怕因看见图洛明等一起上车的人员从车上向下仍包裹,从而把自己仍下火车。把剩下的半瓶酒全部喝下壮胆,并向图洛明求饶,图洛明装不明白,恐惧中的被告人贾兴国拿出了水果刀,卡在图洛明脖子上,左手拽图洛明脖领子说:“你给我送到泰来!”两人互相在过道撕扯中被列车员抢下了被告人贾兴国的水果刀。由于侦查人员采取煽嘴巴子及不让三天未睡觉的被告人贾兴国睡觉,并采取引诱取证,伪造被告人供述等方式取得的非法证据,加上被害人图洛明的陷害,导致了这个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嫌违法。 1、 侦查机关引诱被告人贾兴国做出错误的供述。 2005年3月28日被告人贾兴国的两位辩护人做的谈话笔录中(当庭也是这 样供述的),第四页11行。审我时打我嘴巴子,不让我睡觉。第四页第13行至19行。问:是否说“给我点钱”?答:没有,我见关我两天了,有一个年纪大的警察提示我“你是想要点钱回家过年,是这么事吧”?另一警察就记上了,我着急回泰来,把我弄在一个小站(事实是一直在车上,没有在小站,说明被告人贾兴国恐惧的程度之深),一直在火车上审我,我睡着了就把我搞醒,我按他的说法说了,他才送我回到齐齐哈尔了,他才给我弄了个持刀抢劫。该笔录的第六页第9行至13行。问:为什么不说实话,却说向戴口罩的要钱了?答:┅┅一个年龄大的警察,说话象娘们似的人说“是吧,想向他要点钱好回家过年?”我认为顺他说的说没什么大事,好回家过年,已经押我两天了,为了早回家。以后不敢改口了。 这足以说明侦查机关利用不让被告人贾兴国睡觉,急于回家过年的心理,引 诱被告人贾兴国做出错误的不利于自己的,利于定性为抢劫犯罪的供述。违反了《刑诉法》第40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1条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2、侦查机关将被告人贾兴国带到非法定羁押场所羁押。 2005年3月28日被告人贾兴国的两位辩护人做的谈话笔录中(当庭也是这 样供述的),第四页倒数第3行至第五页第6行。问:还有什么情况?答:没送我来看守所前,不是年龄大的警察带我到一个小旅店,受害人也来了,两警察给我们调解,我同意拿两千元,警察说得三千元钱,戴口罩的和他妈一起来的,不同意。戴口罩的临走说:“你把事弄好,明天回去我给你接风。”戴口罩的走了,警察给我送这里来了,和两个警察一起来的有一个便衣,便衣说:“人都带来了,怎么还不判个3年5年的”。 侦查机关于2005年1月20日下午将被告人贾兴国送押看守所前,将被告人贾兴国带到齐齐哈尔市的一个小旅店内进行的所谓的调解,并且调解的警察与被害人及便衣不恰当的谈话,足以使被告人贾兴国产生侦查机关与所谓被害人关系亲密的直觉,导致被告人贾兴国处于极度恐惧当中,对于引诱说过的假话不敢改口,没有见到律师前不敢说出事实的真相的严重后果。 2005年1月20日18:31列车(1468次)到达齐齐哈尔,21时40分才讯问被告贾兴国,才送到看守所,期间干什么了?进行所谓的调解是具备充分的时间的,被告人贾兴国的当庭陈述是真实的。侦查机关将被告人贾兴国羁押在齐齐哈尔市的一个小旅店属非法羁押,违背了应当先羁押后提审的原则。侦查机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之规定:“提讯人犯,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宣判外,一般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因侦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领导的批示,凭加盖看守所公章的<提讯证>或者<提票>,由二名以上办案员提解。不符合上述两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出人犯。”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被告人贾兴国产生侦查机关与所谓被害人关系亲密的直觉,对于引诱说过的假话不敢改口,没有见到律师前不敢说出事实的真相的严重后果。 辩护人的上述谈到的事实真相以及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涉嫌违法,可能法官、公诉人、在座的听众会说:仅凭被告人贾兴国的陈述,是在编故事吧?下面辩护人用证据说明被告人贾兴国没有抢劫,被告人贾兴国的行为是防卫。
三、 **指控被告人贾兴国涉嫌抢劫犯罪证据不足。 1、 侦查机关违法取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如上所述,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引诱取证,非法羁押犯罪嫌疑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根据《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61条之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即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被告人贾兴国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预审正卷第02至06页贾兴国的供述,极有可能是在侦查机关取得被害人图洛明被害经过(卷宗26页)“把你所有的钱都给我”后,侦查人员采取引诱取证取得的证据。因为:①在2005年1月20日7时30分至1月20日8时30分,侦查人员史顺新不可能在讯问被告人贾兴国,因为从卷宗22至23页看侦查人员史顺新2005年1月20日7时10分至7时50分正在餐车询问证人潘晓岭,7时30分至7时50分侦查人员史顺新不可能会分身术同时向贾兴国和潘晓岭两人问话。证人可能随时下车,先询问证人更有可能,再者潘晓岭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对于他的取证时间不应当是假的,也没有必要故意写上不真实的取证时间,只有解释为在2005年1月20日7时30分至1月20日8时30分,侦查人员史顺新没有讯问被告人贾兴国。②在2005年1月20日7时30分至8时30分正是餐车用餐高峰,不可能在餐车讯问被告人贾兴国。③如果不是后来写的假时间,是在取完讯问笔录写上的1月20日8时30分(只有取完笔录才能写上取笔录结束的时间)应当是较深色的墨水书写的。 其次,具说列车员及乘警都因此事立功,不能完全排除警察为了迎合被害人图洛明“把你所有的钱都给我”的说法,为了定抢劫罪名而采取引诱取证。 第三,被告人贾兴国的上述笔录结尾没有签署取证时间,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笔录结尾都签署准确的何年何月何日何时何分。 第四,如果是在2005年1月20日7时30分至8时30分取得笔录,又有被害人图洛明被害经过(26页),证人列车员张大伟2005年1月20日8时10分至8时30分询问笔录,证人潘晓岭2005年1月20日7时10分至7时50分询问笔录,以后并没有取得有用的笔录,系取证结束,为什么不是在1467次列车到达齐齐哈尔将被告人移送齐齐哈尔铁路运输公安处?《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23日公通字2001第70号)第一条规定,┅取证结束后,列车乘警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及盘查笔录、被害人、证人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一并移交前方停车站铁路公安机关。┅。可见,该笔录是在取得被害人图洛明“把你所有的钱都给我” 的被害经过后对被告人贾兴国进行诱供的产物。 第五,该讯问笔录的前两页没有抢劫犯罪的实质内容是浅色墨水;后三页有抢劫犯罪的实质内容的证据,是深色墨水。不能排除是将前两页及时间后来一次性重写的,只是被告人贾兴国在限制人身自由并深度恐惧的情况下,加上煽嘴巴子和不让睡觉,并引诱可以回家过年等,让什么时间签名就什么时间签名罢了。否则怎会出现取证完签写的2005年1月20日8时30分字体系浅色墨水? 2、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贾兴国实施了抢劫行为, 被告人贾兴国的供述与被害人图洛明陈述相互之间在关键点上存在不可能存在的明显矛盾,被害人图洛明陈述和被害经过也存在自相矛盾。 ①从犯罪动机上可以排除被告人贾兴国实施了抢劫。 在5:50离列车到达泰来火车站7:57还有两个多小时的路程,春运期间旅客特多,又不在站点,被告人贾兴国孜身一人省亲,如果持刀实施抢劫不可能从飞驶的特拥挤的列车上逃走,除非其有精神病,否则根本不可能实施抢劫。 ②该抢劫犯罪是被害人图洛明为了陷害被告人贾兴国编造出来的。 三位证人都没有听到被告人贾兴国有,无论是“把你所有的钱都给我”,还是“有钱吗,给我点钱”的实施抢劫的语言,却从被害人图洛明的语言中可证明是被害人图洛明为了陷害被告人编造(或者猜测)并主动说“你要钱的话我都给你”,所以,该抢劫犯罪是为了陷害被告人编造(或者猜测)出来的。 ③潘晓岭的证言印证了被告人受到威胁要被害人把他送到泰来的真实性。 ④三位证人的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人前面说过要钱的话,公诉人因为被告人持刀、因为被害人说把我身上的钱都给你,而采取推理的方式推定是抢劫是错误的。如果靠推理也可能被告人要杀害被害人,也可能要猥亵被害人等等,被告人的行为不应当必然是为了抢劫,无罪推定,我的当事人没有实施抢劫。 ⑤被告人贾兴国不可能有抢钱的语言表示,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 证。 被告人贾兴国供述说“有钱吗,给我点钱”与被害人图洛明陈述说“把你 所有的钱都给我”,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语句。首先,“有钱吗,给我点钱”是商量的语气,“把你所有的钱都给我”是命令的语气;其次,“有钱吗,给我点钱”中间有停顿,“把你所有的钱都给我”中间没有停顿;第三,“有钱吗,给我点钱”和“把你所有的钱都给我”一个是询问句,一个是把字句,存在显著的差异;第四,被告人贾兴国没有精神病在急驶的拥挤无法逃脱的车上对一个比自己年轻的戴口罩社会人实施抢劫,在列车员办公席周围实施抢劫,违背常理,不客观,没有相应抢劫犯罪的动机。两人的说法明显不同,被害人的说法是为了陷害被告人编造的,被告人是在侦查人员引诱下顺侦查人员话说的。存在不应存在的不同也正常,因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抢劫。 ⑥被告人贾兴国的供述与被害人图洛明的陈述都没有“你给我送到泰来”。 被害人图洛明的被害经过称“┅并跟我在泰来下车”,被告人贾兴国当庭供述“你送我回泰来”,可见是有前面的威胁等原因存在的。 说明被告人贾兴国受到引诱进行违心的供述后不敢改口,被害人图洛明回避 该说法,是为了追究被告人贾兴国抢劫犯罪的刑事责任,回避前面威胁并限制被告人贾兴国人身自由的过程。对该证据线索不予审问,单单为了追究被告人贾兴国抢劫犯罪,而取得有用的证据,违反《刑诉法》第89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于可能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不予以侦查,是什么问题? ⑦所有的证人证言及被告人贾兴国供述和被害人陈述,都是从所谓实施抢劫开始,为什么不问前面的事情?是否回避前面的事情,才可能追究被告人贾兴国抢劫犯罪的刑事责任?太让人对侦查机关的行为产生质疑! ⑧如果只要被告人曾经有过有罪供述就按曾经的有罪供述判案,如果不考虑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及律师提供的谈话记录,那么,是否应当取消开庭程序,法官直接依据被告人曾经有过有罪供述直接判案就行了? 3、 被害人图洛明没有出席法庭,其言词证据不能采纳。 被害人图洛明没有出席法庭,其漏洞百出的证言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另 ①被害人在拥挤的火车上戴着口罩,自称是在社会上混的,是否是在列车上犯罪的人员应当搞清; ②被害人没有确切的住所地址,卷中没有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停机,又没有留家庭电话,所以是在列车上犯罪的人员,行使了胁迫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性非常大; ③在当日同伙向车下仍包裹,涉嫌犯罪可能性非常大; ④被害人说,“你把事弄好,明天回去我给你接风。”说明与侦查机关办案人的关系密切,是否侦查人员应当回避; ⑤公诉机关齐铁检刑诉(2005)27号起诉书表述:2005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图洛明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却不能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可见被害人图洛明是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⑥建议法院调取被害人2005年1月20日前后3天的手机通话记录,证明与侦查人员关系密切,可能牵出警匪共同犯罪的大案件。 4、 从公诉机关的副卷可以看出,侦查机关也怀疑该案件定抢劫犯罪有误。 1、副卷第6页, “捕获经过”(史顺新、秦百魁)该旅客说:我不放,我 到泰来在放。侦查机关为什么不对“到泰来再放”该重要线索予以调查,还是有意回避? 2、副卷第13页,“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因贾兴国结伙作案。贾兴国独自一人外出,一个冷库“制冷工人”,和谁结伙作案?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在结伙作案?这样简单的事实予以延长拘留期限,可见,侦查机关也怀疑定抢劫犯罪有误,只是已经为有关人员报功,不得不如此报捕罢了,真是司法的悲哀。 5、 从我方证人贾平当庭可以做证看出,侦查机关取得被告人贾兴国供述不 可信。 侦查机关所取被告人贾兴国供述向被害人要钱了,而2005年1月20日晚 11时还电话说“他们想治我涉嫌抢劫呢,你快给我请律师”,说明当时被告人是认为自己没有犯抢劫罪,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煽嘴巴子、不让睡觉、引诱、欺骗、威胁、并回避案件起因的结果。证人贾平当庭做证具有真实性。 综上,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证言没有证明被告人贾兴国实施了抢劫行为;被告人贾兴国的供述与戴口罩的被害人图洛明陈述相互之间在关键点上存在不可能存在的明显矛盾,且应当以被告人贾兴国的当庭供述为准,才能体现法庭审理的作用;被害人图洛明又没有出席法庭,证言相互矛盾,该证据没有证明力;公诉机关举证严重不能形成链条,几乎属于没有可采纳证据的无证案件,根本谈不上证据确实充分,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兴国犯抢劫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贾兴国是一名制冷工人,很少出门,独自一人回老家看望病重的岳 父,却受到被害人图洛明等人的威胁和限制人身自由,在极度恐惧的情况下,采取了不恰当的方法摆脱危险,是正当防卫,并且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不属于防卫过当。虽然以前在恐惧中没有说清,不等于在相对自由的法庭上说陈述的不是事实。被告人的行为根本不是什么《刑法》第263条2款规定的抢劫行为,虽然无法提供直接证据,但是通过律师对上述公诉人所举的漏洞百出的证据的分析,用其毛攻其盾,就可以证据被告人贾兴国没有实施抢劫犯罪。法官自由心证也足以认定被告人陈述的是事实。被告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应当依据《刑法》第20条,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现在各家媒体关注的湖北当事人佘祥林杀害的妻子回家了,河北青年聂树斌被错判被枪毙了,他们当时也都作出了有罪供述,现在正在追究当时立功人员(侦查人员)及承办案件审判人员的责任。我们不应当再留遗憾,正面自己的错误是真正的勇士,人民法院要根据证据判案,不要受各方干扰,人为的犯历史错误了!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兴国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故应当做出无罪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研究时予以参考。 被告人贾兴国辩护人: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发旭 齐齐哈尔致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臧庆玲 二零零五年四月八日
补充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通过2005年4月8日、2005年4月14日、2005年5月17日和2005年5月23日及今天五天、四次法庭开庭审理,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经过如此多的程序,公诉机关昨天又举出诸多证据,但是公诉机关仍然没有举出能够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抢劫犯罪的证据,指控本案的被告贾兴国实施了抢劫犯罪,其证据仍然明显不足。辩护人认为,通过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更进一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的被告贾兴国实施抢劫犯罪的证据严重不足,距离证据确实、充分相差甚远,下面我们对本案发表补充辩护意见如下: 一、 本案的程序涉嫌违法。 1、本案的侦查程序涉嫌违法。 侦查机关先凭推测或者被害人陷害的陈述或者自称的旅客呼喊有人抢劫了,主观认定被告人抢劫了,然后再规避事发的起因线索(把我送到泰来再放手,让列车员把他安全送到泰来),以打嘴巴、不让睡觉、可以回家过年等为诱饵,引诱和指引供述,以引诱取得证据(如庭审可以认定的假时间,分身术取得的所谓1月20日7:30-8:30的证据,史顺新承认是取完被告人贾兴国第一份笔录才取得证人潘晓岭证言;假地点,史顺新承认是在宿行车取得被告人贾兴国第一份笔录。假时间、假地点等,正常人能不怀疑是史顺新与被害人在列车上沟通或者电话沟通后,1467次列车驶过齐齐哈尔市后对被告人诱供的结果呢?)等“妙法”导演该案。 2、证人做侦查人员程序违法。 证人做侦查人员,侦查人员做证人,并且角色互换,这是法盲当道、枉法横行,被告人还有什么人权可言?不用调取什么原始证据,警察自己做证被告人犯抢劫罪,自己侦查自己做证,就可以判决被告人有罪吗?不依据《刑诉法》这部人权保障法办案,人人都可能被暴力为后盾的人民警察作证被随意判决有罪,又何况一个小小的制冷工人贾兴国呢?这是对暴力机关权力的崇尚,是对公民权利的蔑视!国家暴力机关-公安机关自己证明自己清白,先做侦查人员,又做证人证明被告人有罪,这种不是靠公民的认同,靠违法证据追诉被告人,这种状况是非常可怕的! 司法公正必须以程序公正做保障,依据分身术警察做的假时间、假地点所 做的引诱笔录,依据证人以警察身份取得证据定案,是程序公正吗?现代司法理念“禁止权力滥用”警察做证人,又参与侦查该案,是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诉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刑诉法》对于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的侦查人员没有效力吗? 当然,侦查人员对破案经过等侦查程序出庭做证是可以的,《刑诉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但是,起码本案的警察所做的证言不应当是本案的证据,只能是对本案程序的证明。所以,要么先前侦查无效,要么昨天针对抢劫的证言非法。这是对《刑诉法》的挑战,是对依法司法的挑战!
二、 本案极其可能是假案。 (一)被害人的身份不明。 被害人图洛明2005年1月20日18时40分至19时10分询问笔录住址最起码是不完备的,证人秦百魁承认是看到被害人图洛明身份证记录的身份证号码,图洛明却当庭陈述自己没有身份证,辩护人申请图洛明出席法庭,法院不能通知到图洛明,昨天开庭图骆明没有出示证明自己身份的任何证件,自称是内蒙古人,却不向法庭陈述具体住所,秦百魁证实被害人是去葫芦岛发苹果的,自己当庭却说到葫芦岛妹妹家治病的,所以被害人的真实身份至今尚不明确。且公安机关没有将能够联系到被害人的方式记录在卷,而是写了一个笼统的不能找到被害人的地址,导致齐齐哈尔铁路检察院齐铁检刑诉[2005]27号起诉书第一页倒数第八行“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至今不能出示当时的笔录,且昨天当庭陈述这次通过公安机关单线联系才找到被害人,可见,公诉机关也不是实事求是,被害人的身份至今是迷,叫图洛明还是图骆明,还是张罗明没有证据证明,所谓的被害人是否是正在通缉的人员令人质疑。 (二)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根本没有发生抢劫案件 潘晓岭2005年1月20日7时10分至50分证明,被害人说“你要钱的话我 都给你”可以看出“你要钱的话我都给你”是疑问句,就是说你不要钱的话我就不用给你。证明前面没有贾兴国要钱的语言表示。 艾景志2005年1月20日10时10分至40“你要钱我把兜里的钱全给你, 咱们都是社会上混的”可以看出“你要钱我把兜里的钱全给你,是疑问语气,就是说你不要钱我就不用给你,你究竟要干什么?证明前面没有贾兴国要钱的语言表示。 在没有证据证明上述两证人的证言是为了包庇被告人前,可以肯定根本没有发生抢劫案件。本案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依据《最高法院刑诉法的解释》第176条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分别作出裁判:(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布被告人无罪。就是说:本案应当绝对无罪。 (三)下面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补充证据做以批驳。 下面看侦查机关怎么依据我们开庭提到的疑问自己编筐握篓的,被害人又是怎样依据我们开庭提到的疑问变更证言的。 1、 首先,对图洛明前后证言对比如下: ①图洛明前后陈述存在不应当存在的明显矛盾,前后证言全部都不能采纳; ②图洛明根据辩护人上次开庭提出的疑问,事隔120多天,而想起来当时没有陈述的事实,明显是为了弥补辩护人提出的疑问。 ③都是让被害人陈述案情经过,前后证言差别如此之大,是怎么来的?应当深挖原因。 2、下面对证人张大伟的陈述进行分析: ①张大伟的人品不错,没有根据辩护人庭审提出的疑问编故事; ②张大伟前后陈述基本一致,没有听到被告人有向图洛明要钱的语言,第一现场人证言可信。 ③证明被告人受到被害人威胁和限制人身自由,并要求列车员送他到泰来安全 下车,以便解除威胁。 3 、下面对办案(侦查)人员所谓的证言进行对比如下: ①办理该案的人民警察所做证言相互矛盾,不能采信。 ②经过04月08日法庭公开审理,证据公开质证了,办理该案的人民警察又根据庭审情况做的证据没有真实性。 ③办理该案的人民警察竟然围绕04月08日辩护人开庭的疑问作证,可见知道案情后作证,不真实,不能采纳。 4、对所谓“事情经过”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①主要内容是把警察们的证言进行了归纳,认为贾兴国第二次供述不是假的,可以定案;但是第二份笔录是在第一份诱供的假笔录基础上,在小旅店调解的基础上,在极端恐惧的状态下,为了迎合警察的满意陈述的,而且办案人民警察直接问为什么要拘留你,没有问是否有犯罪,是典型的有罪推定的讯问方式,是在第一份诱供笔录基础上的继续问话,不能采信。被告人给贾平的电话也说明了这一点,贾平的证言具有真实性。 ②违背了证人分别作证的原则,三人出具一份证据,应当排除。 ③事情经过盖有齐铁公安处加格达奇铁路公安处,是什么证据?证据种类中没有这种证据。《刑诉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的七种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这种自证自己的所谓证据,不是证据,早被最高法院指出不能采信。 总之,通过今天的证据,更可以证明被告人贾兴国犯有抢劫罪的指控证据严重不足,证明没有发生抢劫案件的证据倒是很充分。 三、本案的处理的建议。 1、 贾兴国当庭供述应当更具有可信性。 本案被告人贾兴国曾经在侦查机关采用分身术,利用假时间、假地点作的 诱供,其被引诱曾有过要钱的供述,及依据第一份供述采用有罪推定的方式取得后来多份供述,但当庭供述应当更具有可信性。《刑诉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就是说,在未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前,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口供(并且是会分身术的人民警察,在假时间、假地点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客观性,没有证明力。庭审供述与以前供述矛盾,法庭应当采信被告人庭审供述,这也正是法庭开庭审理程序的必要,如果只要被告人有过有罪供述,不管该有罪供述取得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判什么刑,上法庭前都已经定好调了,开庭只是走一个形式的话,那么是否取消法庭开庭审理,只要被告人有过有罪供述就消法庭开庭审理直接判决有罪算了。 2、 孤证不能定案。 被害人图洛明陈述与被告人贾兴国曾经的有罪供述存在不可能存在的区别, 4月8日的开庭辩护人已经作了分析。图洛明前后两份笔录及当庭陈述及报案经过自相矛盾,这种庭审公开了证据后取得来的“证言”的证明力更是值得怀疑的。控方只有所谓的被害人陈述这一份能证明被告人犯有抢劫犯罪的证据,且前后矛盾,这一份孤证又被自己相反的证言推翻了。没有任何证人证明被告人有向被害人要钱的语言,如果被告人有抢劫的语言,如张大伟所说,春运期间旅客特多,怎么会只有所谓的被害人听到,且事过120多个日子后又想起来被告人“小声说你别吱声,这事就咱俩知道,”,是法庭公开了证据后被害人改口的,还是司法人员通融了案情,令人质疑。只依据被害人图洛明陈述一份被自己相反的证言推翻了证据,不能判定被告人贾兴国有罪。 3、本案判决存疑无罪更恰当些。 公安机关违法,检察机关配合,不是相互监督,极可能想配合制造错案。 如果我们不存有偏见,证据之间存在如此明显的矛盾,对所谓的有罪证据产生怀疑也是合理的,毕竟潘晓岭、艾景志证言不够详实,依据《最高法院刑诉法的解释》第176条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分别作出裁判:(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布被告人无罪;也不是十分恰当的,应当根据全部证据综合分析案件。 由于被告人主张正当防卫,公诉机关指控抢劫犯罪证据严重不足,因而无法确信被告人贾兴国实施了抢劫犯罪,故宣告被告人贾兴国无罪。 辩护人2005年4月8日当庭陈述并提交的辩护词及今天的补充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参考,并请法官在判决书中得到完整的体现,且予以说明采纳与不采纳的道理! 谢谢
被告人贾兴国辩护人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发旭 齐齐哈尔致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臧庆玲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一、 辩护词点评: 通过辩护人的激烈对抗性辩论,法官将列车上实施抢劫的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有期5年,但回避公诉机关提交的侦查人员伪造时间和地点的被告人供述,证据不足,从而定罪轻判,说明“无罪推定”对于法官还没有形成理念。当事人及亲属非常满意,二审法院根据我们律师代写的上诉状直接将被告人贾兴国取保候审了,当事人家属更是表示感激!本案辩护律师能够从证人、被告人笔录时间一致且取证人员相同入手,紧紧抓住事实进行辩护,是对卷宗仔细阅读并列表分析的结果,被告人能够永远取保候审是辩护律师成功辩护的结果。
点评律师:相愫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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