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简介: 2005年4月4日,许喆浩(某检察院检察长的儿子)因为寻衅滋事,耍官老爷威风,带领张长海、王磊、杨树臣、陈磊,贺勇(在逃),擅自闯入受害人家中,把掉电话线防止报警,进而采用斧子劈雷权玺头部,用开水浇李宝旺面部等极其残忍的手段致雷权玺重伤并严重致残,使之要在他人的照顾下在轮椅上度过后半生,且时常伴随癫痫发作的痛苦折磨,犯罪分子手段的残忍,造成被害人重伤并严重残疾,使被害人承受极其痛苦的折磨。许喆浩是此次犯罪活动的罪魁祸首,他精心策划、悉心导演并积极实施了全部犯罪活动,他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对于如此伤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先后三次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代理律师重新委托后鉴定机构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为重伤。 2006年1月10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05)朝刑初字第1869号判决张长海、许喆浩、王磊、杨树臣、陈磊故意伤害罪(重伤)分别9、8、8、6、5年有期徒刑及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上诉后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二、代理思路梗概: 对本案被害人所受伤害构成重伤,而非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先后三次鉴定的轻伤,进行专业性的深入浅出的分析,最终使法官采纳代理人提交的重伤的鉴定结论。 三、代 理 词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害人兼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人雷权玺的委托,指派王发旭律师(也就是我本人)担任被害人兼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人雷权玺的一审委托代理人。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质证,依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代理人认为,刑事案件上诉人兼附带民事被上诉人许喆浩、张长海、王 磊、杨树臣、陈 磊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被害人兼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人雷权玺的身体,且致雷权玺重伤,应当依法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依法赔偿雷权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244,643.73元,应当依法赔偿李宝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19,800元。 下面依法发表如下代理: 一、 关于被害人雷权玺的伤情 被害人雷权玺的伤情构成重伤,而不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先后三次委托 鉴定的伤情仅仅构成轻伤。 雷权玺在被本案的众多被告殴打之前,是一位自行车运动爱好者,并曾在事发前不久获得过北京市业余自行车比赛第九名,身强体壮,是家中的顶梁柱。自从被五被告人无辜殴打以后,就一病不起,现在尽管经过了一年多的治疗,仍然只能整天瘫坐在轮椅上,生活不能自理,语言障碍、并且伴有不定期癫痫症。我们在法庭上已经清清楚楚地看到了,他已经被打成一个废人。 只要有一点医学常识、有一点正义感的人,都能看出雷权玺的伤情绝对构成重伤。通州区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区检察院委托鉴定伤情为轻伤是不科学不公正的。为此,在法庭调查阶段,本代理律师代理雷权玺举出了两份反证: 第一份证据是京都律师事务所委托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作出的,被害人雷权玺的伤情构成重伤的鉴定书。该鉴定书是中立的社会鉴定机构作出的,虽然是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所单方委托鉴定的,但是鉴定机构合法、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鉴定材料全面,所以,鉴定结论是科学的、公正的。 第二份证据是保险公司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做出的,因为委托方是和被害人雷权玺的利益关系相对的保险公司,鉴定机构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更具有权威。由于鉴定目的不同,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作出的鉴定文书没有直接认定被害人雷权玺的伤情构成重伤,但是认为雷权玺的伤情为:“1、颅骨骨折、硬膜下出血,脑搓裂伤,脑外伤后遗症,头皮裂伤,头皮血肿;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3、右侧面肌痉挛。经治疗,遗有右侧肢体偏瘫,肌力三级,口齿欠流利,焦虑状态,生活不能自理。”对照司法部2004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我们发现“这份鉴定结论间接证明了被害人雷权玺的伤情构成重伤”。因为司法部2004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以下情况构成重伤: 4.3.15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以下 4.3.16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轻度运动障碍 4.3.18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35-49)之间,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19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 精神病性症状明显, 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4.3.20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5分以下, 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 被害人雷权玺“右侧肢体偏瘫,肌力三级,口齿欠流利,焦虑状态,生活不能自理”等等症状,多项符合重伤的伤情标准。 对同一个被害人雷权玺,出现了三份轻伤的鉴定结论,两份重伤的鉴定结论,内容相左、分量相当。被害人雷权玺的伤情究竟构成轻伤还是重伤,对本案的定性非常关键,请法庭抛开一切干扰,依据法律和医学的基本常识,给出一个公正的、令人信服的判决。 二、 关于量刑 被告人采取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应当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05年4月4日,许喆浩因为寻衅滋事,耍官老爷威风,损害他人财产,不是赔礼道歉,反而是出口伤人,进而带领另五位被告,擅自闯入受害人家中,把掉电话线防止报警,进而采用斧子劈雷权玺头部,用开水浇被害人面部等极其残忍的手段致雷权玺重伤并严重致残,使之要在他人的照顾下在轮椅上度过后半生,且时常伴随癫痫发作的痛苦折磨,犯罪分子手段的残忍,造成被害人重伤并严重残疾,使被害人承受极其痛苦的折磨。尤其许喆浩是此次犯罪活动的罪魁祸首,他精心策划、悉心导演并积极实施了全部犯罪活动,他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依法应当重判。可是,他们对自己犯下的滔天罪行不思悔改,反而百般抵赖,即使在庄严的法庭上,他们谈到自己的罪行时,坚称什么也没有看到、什么也没有听到、什么也没有想到,把自己说成是瞎子、聋子、傻子。而为自己开脱罪责时,又变得伶牙俐齿滴水不漏。当他们看到被害人被打得惨不忍睹的照片时,个个表情更是面露得意、满不在乎,没有一点悔改的表现。如果对手段如此残忍的凶手不加严惩,可以预见到,他们会更加肆无忌惮的危害社会。 许喆浩指挥的这样残忍是的犯罪情节及严重的后果,建议法庭将本案移送中级法院判处首犯许喆浩死刑。 三、 关于民事赔偿 被害人雷权玺的民事赔偿请求当然应当得到全部的支持。 五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雷权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损害,应当依法赔偿。被 害人雷权玺的民事赔偿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律师在附带民事起诉状中已经充分论证了,请求法庭给予充分的支持。 另外,对今天众多的公诉人一屁股坐到被告一方,千方百计为被告开脱罪责,千方百计与本律师辩论被害人雷权玺的伤情只构成轻伤,本律师不知道公诉人的职责是什么,是什么动力使你们如此变成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难道五位被告及众多的辩护律师还不够吗,还要公诉人如此卖力为被告辩护吗?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法官充分考虑,认真对待。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发旭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理词点评: 本案在一审法院审理前,控方提供的鉴定结论为轻伤,被害人聘请我所律师代理后,经分析论证重点放在司法鉴定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上,结果经我所律师委托的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雷权玺伤情为重伤。敢于挑战个别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而且多次开庭,代理律师请教医学专家,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出庭的法医及公诉人进行批驳。最后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提交的鉴定结论,。
点评律师:相愫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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