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发旭律师办理的吴霄霞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再审审结:还款数额由4.5亿元减至893.124万元
案件回顾
著名律师王发旭在刘文辞与重庆麦吉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霄霞、重庆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浪高购物中心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任麦吉可公司及吴霄霞的再审诉讼代理人。 针对该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民事调解书(2012渝高法民初字第00002号),该调解协议约定由重庆麦吉可房地产公司支付刘文辞房屋折价款430 000 000元及违约金20 000 000元。2013年10月11日,重庆市高级人命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裁定书。再审过程中,经过王发旭律师的努力,重庆市高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再审判决书,认定双方之间实为借款合同,判决麦吉可公司只需返还刘文辞本金893.124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2月15日起至付清日止)。
代理词掠影
重庆麦吉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词摘要: 1、(2012)渝高法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没有事实依据,且程序违法,应当依法撤销。 2、《风险投资建房、回报分房协议书》以合同形式掩盖高利贷非法目的,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当认定无效。 3、5000万元实为高利贷,麦吉可公司已经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刘文辞已经接受了麦吉可的还款付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4、《补充协议》和有关凯悦公司、浪高购物中心为风投协议提供担保的协议系吴霄霞受刘文ⅹ胁迫签署,违背其本人和凯悦、浪高股东真实意思,《补充协议》中关于刘文辞的5000万元系售房款的内容为虚假陈述,系刘文辞律师为规避法律而捏造。 5、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刘文辞以风投协议和回卖房屋为形式,掩饰其以5000万元成本,不参与任何经营事项,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攫取4.8亿元巨额回报的非法目的,从根本上违背民法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违反禁止高利贷的法律规定,违背合作经营共享利润的基本原则,违反禁止高利贷的法律规定,违背合作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基本商业规律,应当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6、退一步讲,即使刘文辞和其律师所有胁迫行为都不存在,仅仅评价其内容,《风险投资建房、回报分房协议书》依法也应认定为借款合同。 7、即使硬要认定《风险投资建房、回报分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为明显违背商业规律,又可以视为投资的保底条款,投资5000万元投资分配30000平方米的房屋约定也无效,应当按照投资比例与盈亏多少分配利润或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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