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冤案当然要平反,但是不能为了平反而把铁案说成冤案。更不允许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推进法治、公平正义的旗号,置被害人的权利于不顾,对没问题的案子鸡蛋里面挑骨头,加上办案人员畏于承担错案责任而不办案,从而最终放纵犯罪,让守法者遭殃,犯法者猖狂。
二、现在的人用现在的技术手段和学术标准来检测以前的案件,要注意时代的局限性。如果以前的办案人员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仍然造成的个别冤案,是任何时代任何诉讼制度都无法避免的小概率事件,不宜盲目追究办案人员责任。比如史家称颂的一代盛世贞观之治,如果用现在的无罪推定、不得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证据确实充分等制度来重审一下,肯定也有不少“冤案”。再过三十年,后人回头检视今天我们看来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肯定也会发现“冤案”。总之,社会科学中的“冤案”就像自然科学中的“误差”,你尽可以尽量缩小它,但是永远别想彻底消除它。不过,我们这样说,并不是为消极地放任“冤案”找借口,而是明白我们的局限性,以及为克服局限性而不懈努力的道德优越性。
三、总体上而言,冤案认定及平反更要遵守回避等程序法,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等实体法。避免现任办案人员及领导为了不合适的因素考量,选择性地把前任的案子搞成冤案平反掉,树现任的权威,拆前任的台。
四、我们不仅应关注于具体案件的平反,更要从中发现制度层面的普遍性问题,从而改进制度,切实推进具体化的法治,而不是口头上的法治。
五、法治与法制之争由来已久,一般认为法治是依法而治的状态,是好的,法制是社会治理的中性工具,是不那么好的。但是如果没有民主、宪政加入进来,二者将均沦为暴政的合法面具。只有民主才能赋予法治以德性,只有宪政才能约束法治的边界。因此,如果我们的眼光仍然局限于具体的个别冤案,而不能进而推动意义更加重大的,防范更多冤案出现的法治、民主、宪政,我们在冤案平反上所有的成绩将都是不牢靠的,随时可能得而复失。
王发旭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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